(十)《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範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
教育部目前針對學生課業負擔較重的問題,出台了一係列的政策措施。2006年8月,教育部印發了《教育部關於貫徹
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幹意見》對於利用節假日等休息日組織學生補課的行為進行規製。同時還要求各校嚴格控製學生在校時間。 2009年4月,為了進一步端正辦學思想,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麵發展,教育部又發出了《教育部關於加強當前中小學管理規範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為切實為中小學生減負,《意見》提出如下兩點要求: (1)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不同學段和年級、走讀生和寄宿生的實際需要,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包括自習)時間、體育鍛煉時間、在校活動內容和家庭作業等方麵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並組織全麵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正確引導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切實把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減下來,依法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 (2)嚴格執行課程計劃,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研究製定實施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製度。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麵督促落實本地區課程實施計劃,並堅決糾正任何違背教育規律、隨意加深課程難度、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課程的現象。堅持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保障學校開展團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時間。鼓勵和表彰在規定教學時間內、通過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效率、提高教育質量的先進學校和優秀教師,大力倡導和推廣一些地方和學校減負增效的成功做法。 三、相關法律鏈接 (一)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9年1月1日循環經濟促進法正式開始施行。該法確立了以下六項製度: (1)循環經濟的規劃製度。循環經濟規劃是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進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進行評價、考核,並且實施獎勵、限製或者禁止措施的一個重要依據。 (2)抑製資源浪費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總量控製製度,將推動各地和企業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根據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積極主動地采取各種循環經濟的措施。 (3)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製度。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製度,有助於推動解決單純以GDP指標來衡量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弊端。 (4)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製度。傳統上,產品的生產者主要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現代生產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的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相應的,對產品的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5)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製度。 (6)強化經濟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製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建立健全激勵機製,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 該法的亮點在於對於建築物的使用壽命給予了延長。按照《促進法的規定》:對符合相關標準,並且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同時,針對餐館使用一次性餐具、賓館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非常普遍的問題,《循環經濟促進法》還規定,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製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製定。對列入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製定限製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此外,該法還對工業廢物的綜合利用、企業用水的循環利用和再生利用、建築廢物的綜合利用、農業和林業廢物的綜合利用提出了原則要求。 (二)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開始實施。該主要從八個方麵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 (1)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分段實施監管的監督管理體製。 (2)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法律地位,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製定食品安全標準和政策的科學依據。 (3)規範食品安全標準的製度,解決了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 (4)規範食品檢驗行為,保證食品檢驗數據和結論的客觀、公正。 (5)注重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製度,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檢測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6)加大了對進口食品的監管力度,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 (7)規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在監管體製、監管依據、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信息等方麵,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8)強化了公民權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針對目前一些虛假食品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加強了對食品廣告的監管。 總的來看,相較之《食品衛生法》,該法對於目前食品市場較為混亂的局麵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製和約束。針對“三鹿奶粉事件”所暴露的食品添加劑管理鬆散的情況,《食品安全法》加重了監管力度,規定食品添加劑隻有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且技術上是確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該法還確立了懲罰性賠償責任製度。對於企業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管其行為是否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消費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賠償外,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三)社會保險法(草案) 《社會保險法》(草案)因內容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險種,關乎每個公民的福祉保障而備受關注。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在以往兩次草案的基礎上又進行了一些刪改,同時也增加了一些規定:(1)明確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續繳並享養老保險待遇;(2)肯定了在有第三人侵害的情況下,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義務;(3)刪去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並實施的原則規定;(4)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5)增加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權利。 同時草案加強了人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草案還建立了保障基金公開製度,基金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而個人也可對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進行監督。 草案還統一不同險種的社保征收機構,並授權國務院製定相應的實施步驟和辦法。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 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為農民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提供一個規範、統一的法律製度。 該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情形下使用調解前置,調解由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相當數量的農民代表。對於符合回避條件的,仲裁人員應當回避。 在符合以下六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和仲裁:(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該法還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就業促進法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就業促進法將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就業再就業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標誌著我國解決就業這一民生問題有了法律保障,也標誌著就業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就業促進法規定:法律保障公平的就業環境,要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這就意味著,原先易遭受歧視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婦女、身體殘疾者等人群的就業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該法對政府在促進就業中承擔的重要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六個方麵,即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崗位、製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和管理、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 除此之外,就業促進法還將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積極就業政策上升為法律規範,主要從十個方麵進行了規定,即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經濟發展政策、財政保證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以及支持靈活就業、援助困難群體就業的政策,還有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政策。 (六)水汙染防治法 為了適應環境保護新情況、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效解決水汙染日趨嚴重的問題,完善有關水汙染防治製度,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水汙染防治法》進行了力度空前的調整。相較之之前的《水汙染防治法》,新法的條文數量大大增加,由原來的62條增至現在的92條。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凸顯了更多的剛性,被視為一部“重典”。 “明確責任,加大處罰”成為水汙染防治法此次修改的亮點。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條款,罰則也有增加,普遍增加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具體額度的規定。對於造成汙染事故的,明確規定按照造成的損失比例進行罰款,而且沒有設置罰款的上限。一般或者較大的事故按照20%計算。而對造成重大和特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直接損失的30%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該法還規定,因水汙染危害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而違法排汙者應當采取治汙措施消除汙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部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此次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在總結了水汙染防治法實施20多年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了我國水汙染防治工作麵臨的新形勢,為提升水環境治理工作水平、推動江河湖海的休養生息、促進水環境質量的逐步改善創造了良好的契機。 (七)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我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並正式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 該法主要明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責任和環境汙染責任四個方麵的責任。(1)在交通事故責任方麵,確立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侵權人隻需證明損害由機動車碰撞造成,機動車碰撞被侵權人有無“過錯”應由機動車一方證明。(2)在醫療損害責任方麵,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過錯責任製度,由醫院方麵承擔舉證責任。但也不能一律沒有選擇的全部適用過錯責任製度,從而助長保守醫療,不利於醫學的進步。而對於因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藥品和醫療器械屬於產品範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除法定免責事由外,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屬於生產者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追償。需要指出,藥品和醫療器械適用產品質量法,其產品缺陷不包括藥品副作用,不包括使用醫療器械引起的正常損傷。一般產品質量問題適用合同責任或者一般過錯責任,隻有危害到生命健康,具有不合理危險性的產品造成損害,才適用無過錯責任。(3)在產品責任方麵,該法規定了產品責任的適用條件、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損害的計算方法。同時增加了企業對產品跟蹤服務義務企業對產品投入流通後不能撒手不管,應當跟蹤服務,發現產品使用過程中存在缺陷的,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同時,該法還確立了死亡賠償製度,並就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數額及認定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八)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2010年3月8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無疑是此次選舉法修改最引人關注的內容。草案將現行法律我國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改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麵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這一修改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上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 同時,該法還就如下幾個方麵做出了明確規定:(1)增設“選舉機構”專章規定,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分別作出規定。(2)確保應有適量基層代表,明確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有一定的數量。(3)設“選舉機構”專章規定,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分別作出規定。(4)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總名額最多不超過130名。(5)禁止公民同時擔任兩個互不隸屬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6)強化候選人“透明度”,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回答選民的問題。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這些規定,對於真正實現憲法中規定的平等權有著重要意義,推動我國民主進程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拓展閱讀 小崗村試行土地流轉兩年獲利 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小崗村推動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發展合作經濟、創新鄉村治理模式等改革新試驗的啟動和深化,展現出來的是一個開放型新農村的小崗村。正是這些新探索、新轉變,讓小崗村在近兩年時間裏,人均收入由3000多元上升至6000多元,擺脫了二十多年來一直停滯不前的狀況。 小崗村65歲的老農嚴金昌如今成了一個現代養殖場的飼養管理者。作為當年秘密在“分田到戶”協議上摁下紅手印的“大包幹”帶頭人之一,他和幾戶農民一起,又把自己當年冒著坐牢風險分到自家的田地租了出去,交由上海一家養殖公司發展種豬擴繁基地。因為養殖經驗豐富、具有一定號召力,嚴金昌被提升為這個占地200多畝的現代養殖場的管理者。出租土地的農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則接受了這家公司的返聘,成為企業員工,每人每月領取800元左右的工資。嚴金昌告訴記者,“工資、每畝地一年500元的租金,再加上年終一定量的分紅,一年到頭少說也有兩萬多元收入,這可比種地劃算得多。糧食種得再好,一畝地一年的純收入也不超過500元。”這位30年前領頭實行分田到戶、自主生產的老農現在成了土地集中流轉、發展現代農業的積極倡導者。 (出自《小崗村試行土地流轉兩年獲利》,和訊新聞網)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 一、土地流轉的內涵界定 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土地流轉,並非土地本身的流轉而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的流轉,本質上是農戶對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從法律角度來理解,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產權,屬於一種相對獨立的土地他物權,具有一般物權的獨占性與排他性,即農戶依法享有對承包的集體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處置的權利。從產業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轉包括核心產權讓渡的土地流轉和核心產權保留下的土地流轉兩大類,現實中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