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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避稅常見問題操作手冊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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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即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包括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資金發生的利息、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以及為構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帶息債務應當承擔的利息等。那麼,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怎樣進行稅前扣除呢?
分析解答
(1)對未指明用途的借款,企業應對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期間費用和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
(2)對於計入期間費用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借款來源,再進行稅前扣除。
①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②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向企業職工集資及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準予扣除。
③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3)對於計入資產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按有關規定年限進行折舊或攤銷。上一頁返回目錄下一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