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那頭的範健,顯然沒想到淩羽會這麼霸氣的回答,一時之間有些懵逼。
而淩羽沒等範健反駁,便繼續說道:
“偷東西這種行為,我相信正常人都知道,這是一種犯罪行為。”
“在刑法中,這種犯罪行為的罪名為盜竊罪!”
“但是撿東西這種行為,在正常人看來,隻是一種普通行為。可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這種行為也可能涉及一個罪名!”
“這種罪名,就是侵占罪!”
“我國刑法第270條就有明確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
“而根據刑法明文規定,觸犯侵占罪的行為人,那是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如果數額巨大,甚至可以處到二年到五年有期徒刑!”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撿東西的行為可以被法律定義為侵占罪呢?”
“一共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你幫別人保管一個東西,但是你將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
“我舉個例子,我的好朋友張三要出一趟遠門,於是他把他的充氣女朋友寄放在我家,結果我覺得他的充氣女朋友用起來很舒服,於是我就把他的充氣女朋友藏了起來,不還給他了!”
“那麼我這種行為,就是屬於典型的保管物侵占!”
“那麼第二種情況,就是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葬物非法占為己有,並且數額巨大,拒不歸還!”
“這種行為,也是屬於侵占罪!”
“但是這種行為的侵占罪呢,必須要告訴執法部門,才能進行處理!”
“而且它的立案標準比較高,比一般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要高很多!”
“一般來說,侵占罪至少要一萬塊錢才能夠達到立案標準。”
“而盜竊罪呢,很多人都知道,1000到3000之間,都是可以立案的。”
“那各省市自治區在1000到3000之間,都可以進行具體確定。”
“甚至有些盜竊呢,都無需數額巨大就可以構成,比如扒竊,入戶盜竊等行為!”
“所以這裏的關鍵問題呢,就是你在出租車上撿了一個包,那就要看這個包是屬於遺忘物,還是他人占有物!”
“就像我之前所說的我小時候那個經曆一樣。”
“那些掉在那個商城收銀櫃下麵的零錢,可能是收銀員掉的,也可能是顧客掉的。”
“那麼這些掉在櫃子下麵的零錢,到底是遺忘物呢?還是他人占有之物呢?”
“那麼這就是區分問題的關鍵!”
“如果是遺忘物,你撿了那就是侵占,如果金額達到一萬塊錢,那就是侵占罪!”
“如果沒有達到一萬塊錢,那就是沒有構成犯罪!”
“而且侵占罪是親告罪。”
“但是如果是他人占有之物,你隻要拿了,你就構成了盜竊罪!”
“而盜竊罪呢,它可是屬於公訴案件。而且立案的數額標準也比較低。”
“那麼現在,這裏就涉及到了一個關鍵的問題。”
“就是法律中有一個無因保管占有的問題。”
“雖然別人的東西掉了,但是如果掉在一個特定的場所,那這個東西其實是歸這個特定的場所所占有。”
“因為這個特定的場所,有無因保管的占有義務。”
“範健,我這樣說,以你的智商,可能很難理解。”
“我現在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昨天是七夕節,我的好朋友張三帶著他的充氣女朋友去住酒店,後來他的動作太用力,然後不小心把自己的充氣女朋友搞漏氣了,於是第二天早上遺忘在了酒店的房間裏麵。”
“這個充氣女朋友雖然是張三遺忘在房間裏麵,但是這個時候,這個充氣女朋友已經歸酒店所占有了!”
“而如果這時,身為酒店服務員的李四,來到這間房間搞衛生,看見張三遺留在這個房間裏的充氣女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