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3(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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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年十月十四日,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靜岩貪汙受賄案。

在莊嚴的審判大廳上,作為公訴人的徐廣生義正辭嚴地宣讀公訴書。

“一九九五年,淩水市中直企業的多種經營處處長兼多種經營處辦的企業化工製品供銷公司經理李某,向楊靜岩求助購買石油公司的‘廢劑’,楊靜岩先後批出七十餘噸的‘廢劑’,李某將其倒賣給了南方的一家企業,價值一千三百萬元。業務促成後,李某以回扣的名義把錢交給了楊靜岩,楊靜岩從中一次收取了二百萬據為己有。

“一九九五年底,楊靜岩與他人一起去深圳、廣州等地考察,其間收受考察單位所送賄金六十萬元。

“一九九六年六月,楊靜岩與李某再次合作,將‘三八二四’幹膠批給李某,李某轉賣給了福建的另一家化工企業,得到了回扣款二百三十六萬元。同年十二月,楊靜岩如法炮製,再次將八十八萬元裝入自己的腰包。

“一九九六年七至十月間,石油公司工程改造期間,楊靜岩收受工程施工方的賄金八十八萬元,還向一家外資公司索要並收受賄金五.四萬美元。

“一九九七年一月,石油公司決定收購山東某單位的二百餘噸‘三八二二’型催化劑,雙方已經商議每噸價格為五萬元。該公司經理吳某私下找到楊靜岩,要求向石油公司報價每噸七.六萬元,每噸差價就有二.六萬元,交易成功後,吳某於同年的春節,將此交易的回扣款的二百三十萬元彙給了楊靜岩。吳某按照楊靜岩的要求,分別填寫了一百九十萬元和五十萬元的彙票各一張,一百九十萬元被楊靜岩直接侵吞,為了掩人視聽,將五十萬的彙票交到了財務處,謊稱為提成費用。

“一九九七年五月,楊靜岩以同樣的手段,收取了北京的一家企業的回扣款二九八.五萬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楊靜岩收取建築工程開發單位的賄金七十萬元。

“一九九八年三月,楊靜岩將南京某化工材料供銷公司付給的貨款作為多種收入截留,並私吞了其中款項一四三.四五一萬元。同年十一月,楊靜岩將江蘇一家油廠付給的貨款二一八.三萬元截留,裝入了自己的腰包……

“成品油銷售從一九九八年歸石油銷售分公司管理。二OOO年三月,中直企業李某再次找到楊靜岩,楊靜岩不敢私自動用成品油管理權力,卻變換名目,以‘油漆’品名價格銷售成品油,從而獲取不法利潤,李某回扣給了楊靜岩高達四百三十二萬元。這批油又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緝處。

“在此期間,楊靜岩還利用職務之便,直接貪汙業務經費,一九九六年八月,他與西北某經銷部業務交往中,將其提供的業務經費三十二萬元侵吞。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楊靜岩將淩水市中保有限公司對石油公司事故的保險賠償金七十萬元侵吞。

“從一九九五年開始,有據可查的,楊靜岩利用權力貪汙受賄鯨吞人民幣四千餘萬元, 五.四萬美元……

“楊靜岩還利用石油公司的上市機會,大量索取購買原始股票,並利用分紅等手段,進行大肆洗錢行動……

“楊靜岩現在供職北京的那家公司內情現已查明,北京的這家公司的董事長隻不過是他的一個代理人,實際上的真正老板是楊靜岩,這是楊靜岩以洗錢為目的的經營公司。從一九九六年注冊成立該公司時,楊靜岩便以個人的名義向該公司注入資金,一次注入資金竟高達三千萬元。此後,楊靜岩使用手中的權力,以降低出廠價,以油漆價出售成品油等辦法,為北京這家公司創造直接經濟效益五千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