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釋義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對應日。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製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疾病(病症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係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第七節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二、車輛損失險第一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隻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1)戰爭、軍事衝突或暴亂;(2)酒後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1)自然磨損、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3)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問接損失;(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盡量修複,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1)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的費用賠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