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公眾責任保險條款一、責任範圍根據本保險單表列範圍,在本保險期內發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除非另行特別規定,本保險單所列責任,不適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項。
1.被保險人根據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該項協議,仍應承擔的責任除外。
2.對正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遭受的傷害的責任。
3.對財產損失的責任:
a.被保險人,其雇用人員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財產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製的財產。
b.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人員或其代理人正在從事或一直從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築。
4.由於下列原因或與下列有關而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
a.對於未載人本保險單表列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口、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b.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熏和水汙。
c.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類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5.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或財產或房屋的損壞責任。
6.由於戰爭、入侵、外敵行動、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行動或篡權行為的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三、其他事項1.一旦發生保險責任內的事故或索賠或訴訟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立即以書麵通知本公司。
2.未經本公司書麵同意,在發生任何事故或索賠時,被保險人不應拒絕責任,談判或做出任何承諾出價、議定或賠款。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索賠的抗辯,或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由本公司支付費用,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訴訟。本公司有權對任何訴訟程序自行處理和解決任何索賠案件。本公司如有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有關情況和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尚有其他保險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責任,本公司對有關賠償將按比例負責賠付。
4.無論何時,如發生與投保時申報的情況有重大變化,被保險人應在七天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如認為有需要,被保險人應加付保險費。
5.本公司可以在七天前以掛號信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未到期的保險費按比例退給被保險人。
6.被保險人應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認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員並且使所有的建築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和設備處於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的狀態。被保險人應遵照當局所頒布的任何法律及規定的要求。被保險人對已經發現的缺陷如有需要應予立即修複,並視情況需要采取臨時性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發生事故。但是發生本保險單項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後,在未經本公司檢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險人不得於以改變和修理。本公司在合理的時間內可以檢查任何財物。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麵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7.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第十三節雇主責任保險條款一、責任範圍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者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承保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