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第五條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第四節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一、責任範圍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築工程,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1.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2.雷電、火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然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後,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2.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征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汙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鏽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後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賬薄、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共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限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築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築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築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麵同意。

四、保險金顫建築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