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啟蒙思潮與重農學派(3)(1 / 3)

顯然,在這裏已經形成這樣一個鏈條:造物主製定自然法,自然法引致自然秩序,自然秩序保證人類利益的實現。而且,與古代思想家們把自然法僅僅理解為形而上的東西相比,魁奈認為自然法與自然秩序一方麵是形而上的東西,它是一切人類行為的規律,因而“這是永久不變的、最好的規律。這些規律的明確性使一切人類的理智無條件地服從於它們,並且在一切細節中都表現得非常精確,不容許發生任何的誤解、迷惑和不合法的要求。”另一方麵,它又是人們的飲食、繼續生存和安適所必須得財富的再生產的實際規則,如人身自由和所有權,或者是每個人能夠享受他為滿足自身需要而尋找到的東西的信念。所以,自然法與自然秩序既是一種信仰,更是一種實踐。這種對自然法合二為一的看法,正是18世紀的自然法觀念與古代自然法觀念的一個重要區別。這個區別顯示了以啟蒙學派為代表的新興資產階級認識客觀規律,以貫徹自己的曆史意誌的渴望。

在魁奈看來,自然秩序與人為秩序、自然法和實在法是有區別的:

自然規律包括的規章,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有效法律包括的是一些完全偶然的、需要修正的規章,有效法律的遵守,隻依靠書麵的命令和強製性權力機構所規定的懲罰;而自然規律是不變的、永久的,是自由遵守的,沒有任何的強製性,而隻依靠利益動機的作用,向人指出遵守這些規律可能獲得的好處。自然規律保證人們能夠得到報酬,而有效法律則以懲罰為前提。

因此,自然法的核心是利益,而實在法的核心是強製。自然法由上帝規定,實在法由君主規定。實在法必須服從自然法,也就是說君主的各種政策法令都必須服從人民謀取利益的需要。而在現實中,君主的法令常常與自然法相悖,比如收取重稅來滿足君主的需要。自然法對個人而言不會自動顯示出來。因為自然法是公正平等的象征,如果人們單純追求利益,就會導致毫無節製的欲望,從而使社會陷於混亂之中。因此,從自然法到實在法,必須通過一座橋梁,這座橋梁就是理性。對君主來說,隻有遵從理性,才能製定出符合自然法的實在法;對人民來說,隻有遵從理性,才能點燃他們心頭的良心之光,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保證他們享受造物主用來滿足他們需要的那些財富。在這樣的前提下,君主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將趨於一致。

以上論述包含的曆史內容是十分豐富的:既隱含著對封建君主政策法令的不滿,又包含著對理性的中國式開明君主的渴望;既有對新社會的基本原則——利益的讚美,又有對人們利欲熏心的憂慮。但這裏最使人感興趣的是重農主義思想家們對“新人”品格的期望,這種新人是理性、良心、利益的完滿結合。然而,重農主義思想家們所設想的新人,不是工業製造商,而是農民。

按照魁奈的說法,世界上的民族從經濟上劃分,僅分為兩類:與其他民族為敵的掠奪性民族和農業民族。

隻有從事農業的民族,才能夠組成穩固和持久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能力進行穩固的全麵管理,確切地服從於自然規律的不變製度,因此在這樣的場合,農業本身構成了這些國家的基礎,規定和確立它們的統治製度,成為能夠滿足人民需要的財富的來源;然而農業的發展和衰落本身又必然決定於統治形式。

在布阿吉爾貝爾那裏,已經有重農的基本思想,不過他是從社會經濟的比例關係來論證的。魁奈把這種思想大大推進了一步,這種推進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將自然秩序作為重農思想的前提,二是將農業與生產勞動和非生產勞動的劃分緊密地聯係起來,從而將農業與社會的經濟剩餘聯係起來,使布阿吉爾貝爾重農的一般論述轉化為標誌科學新階段的體係。

重農主義思想家們認為,所謂財富就是既有使用價值又有出賣價值的東西,即表現為商品的物質產品。按照財富的用途,可分為用於維持日常生活的消費性財富和用於再生產的生產性財富,即生產資料。然而,魁奈最重視的是用於個人消費的以穀物為代表的農業消費品,與此相關的,他特別重視投入農業的生產性財富,因為它是發展農業的原動力。

重農主義思想家們沒有嚴格區別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他們將交換價值還原為使用價值。與布阿吉爾貝爾對貨幣的嚴厲態度不同,魁奈認為貨幣是社會經濟運行不可缺少的工具,是在貿易中流通的貨物的價值尺度,在商品流通中起能動的作用。然而,貨幣並不能增加商品的價值,因為,貨幣是在交易時同一切種類的商品財產的售價等價格的財富。所以,魁奈指出,從實質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