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十九章(2 / 3)

十二月,癸酉,太常禮院言:“自今文武臣僚薨卒,法當諡者,考功於未葬前取索行狀,移禮官考定。如其家葬速,集議不及,則許賜之。其有勳德,既葬未嚐請諡者,亦聽取旨。”詔可。

戊寅,以樞密直學士呂公弼為龍圖閣學士、知成都府。公弼初至,人疑其少威斷,會營卒犯法當杖,不肯受,曰:“寧請劍,不能受杖。”公弼再三諭之,不從,乃曰:“杖,國法,不可不從;劍,汝所請,亦不汝違也。”命杖而複斬之,軍中肅然。

先是知永興軍劉敞朝辭日,言關中歲比不登,民多流移,請發倉賑之,又言均田擾民,帝令於所部徐訪利害以聞。及敞至永興,即具奏:“孫琳在河中府,用方田法打量均稅,百姓驚駭,各恐增起租稅,因此斫伐桑柘;賴轉運使薛向在處張榜告諭,方得暫止。又聞隻打量萬泉一縣,近須一年乃畢;蒙減者則必欣喜,被增者自然怨嗟,詞訴獄訟,恐自此始。乞且召還孫琳,更俟豐歲,庶幾災傷之餘,不至驚擾。”其後河中民果訴增減田稅不平,凡數萬戶。歐陽修亦言:“均稅之事,朝廷隻於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初不令其別生額外之數也。近聞衛州、通利軍括出民冒佃田土,不於見在管榷數內均減重者攤與冒佃戶,卻生立稅數配之,此非朝廷之意,而民所以喧訴也。欲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所隻如朝廷本議,將實榷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放免,及未均地分,並且罷均。”

己卯,蘇茂州蠻寇邕州。

辛巳,補諸州父老百歲以上者十二人為州助教。

是歲,置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勘諸部公事。

六年遼清寧七年辛醜,1061春,正月,乙未,權禦史中丞王疇言:“比歲兩製臣僚不得與執政相見及台諫官往還。議出一時,初無典故,當時論者即以為非。今執政與諫官已弛其禁,而台官尚設科防。臣愚以為台官主於議論,以補天子之聞見,豈一二人能周知天下事乎?兩製侍從之臣,皆國之選,今偶或相見,交自為疑,非所以示朝廷之大體也。請自今,兩製亦許與台官相見。”從之。

戊申,降郢州防禦使宗懿為信州團練使,宗懿葬其父濮安懿王,而自以本命日不臨穴故也。時任守忠護王葬事,淩蔑諸子,所饋遺近萬緡,而心猶未厭。宗懿得罪,守忠實為之。

庚戌,遼主如春州,以耶律伊遜知北院樞密使事。時駙馬都尉蕭呼敦同知北樞密院,以位在伊遜下,意常怏怏。蕭革之譖出蕭阿喇也,時欲中傷之。西北路招討使蕭珠澤,阿喇之從父昆弟也,為阿喇所愛,革嫉之。珠澤當受代赴闕,先嚐借官粟,留直而去,蕭呼敦希革意發其事,欲以傾阿喇。遼主大怒,決珠澤以大杖,免其官。呼敦,亦阿喇之從父昆弟也,呼敦又欲要權,歲時獻遺珍玩畜產於革,二人相愛過於兄弟。

二月,丁巳,詔:“宗室賜名授官者,須年及十五,方許轉官。”

乙醜,詔曰:“如聞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父母泣訴而不得還者,朕甚閔之。自今有司審其所從來,隸籍百日內,父母訴官者,還之。”

丙寅,錄係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戊辰,詔樞密院:“自今內殿崇班以上,須年二十方聽受差遣。”

三月,癸巳,賜禮部進士掖人王俊民等一百三十九人及第,五十四人同出身;諸科一百二人及第並同出身;特奏名進士、諸科四十三人同出身、諸州文學、長史。

己亥,富弼以母喪去位。庚子,罷大宴。時同知禮院晏成裕言:“君臣之義,哀樂所同,請罷春宴,以表優恤大臣之意。”帝亟從其言。成裕,殊子,弼妻弟也。議者或以為過雲。

甲辰,詔翰林學士承旨宋祁遇直許一子主湯藥,祁以羸疾請之也。

戊申,幸後苑賞花釣魚,遂宴太清樓,出禦製詩一章,命從臣屬和以進。

詔:“周六廟在西京者,令有司以三品祭服一、四品祭服二及當用祭器給之。”

夏,四月,辛酉,以權三司使包拯為給事中、三司使。拯在三司,凡諸管庫供上物,舊皆科率外郡,積以困民。拯特置場和市,民得無擾。吏負錢帛多,縲係間(趣)〔輒〕逃去,械其妻子者,類皆釋之。

詔:“嶺南官吏死於儂賊而其家流落未能自歸者,所在給食護送還鄉。”

庚午,以右正言王陶知衛州。時台諫共言陳旭不當為樞密副使,帝弗聽。陶既引疾在告,又先自乞罷,因許之。

辛未,遼禁吏民畜海東青鶻。

丙子,命大理寺丞郭固編校秘閣所藏兵書。先是置官編校書籍,而兵書與天文為秘書,獨不預,大臣或言固知兵法,即以命之。然兵書殘缺者多,不能遍補也。

庚辰,以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陳旭為資政殿學士、知定州,三司使、給事中包拯為樞密副使。出禮部郎中、天章閣待製、知諫院唐介知洪州,右司諫趙抃知虔州,兵部員外郎兼侍禦史知雜事範師道以本官知福州,殿中侍禦史呂誨知江州。

旭始除樞密副使,或言旭陰結宦者史誌聰、王世寧等,故有此命。介等交章論列,且言:“旭頃為諫官,因張彥方事阿附貴戚,已不為清議所與。及知開封府,嚐賤市富民馬,納外弟甄(昴)〔昂〕於府舍,恣意請托。”帝以其章示旭,旭奏:“臣前任言職,彈斥內臣,其桀黠用事如楊懷敏、何誠用、武繼隆、劉恢輩,多坐黜逐,今言者乃以此汙臣。誌聰臣不識麵,世寧弟娶臣妻舅之孤女,久絕往來,若嚐薦臣,陛下必記其語。乞付吏辨劾。”遂家居求罷。帝手詔召出之,介等複闔門待罪,頃之複出,如是者數四。帝顧謂輔臣曰:“凡除拜二府,朕豈容內臣預議邪!”而介等言不已,故兩罷之。歐陽修請召還介等,以勸守節敢言之士,不報。

初,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赴京師者二十三人,其至者十六人,皆館於太學,即舍人院試論策。五月,丙戌,賜徐州顏複、潤州焦千之、成都章禩、荊南樂京等七人進士出身,四人同出身,餘悉授試校書郎。複,太初子;禩,察子也。時濮州李植道卒,嶽州顧立有期喪,越州吳孜等五人辭不就試,複等既推恩,亦以試將作監主簿命之。

遼主清暑永安山。

丁酉,詔天章閣待製、知諫院呂景初同詳定均稅。

翰林學士承旨、工部尚書、知製誥、集賢殿修撰宋祁卒,贈刑部尚書。祁兄弟皆以儒學顯,而祁尤能為文章,善議論;清約莊重,不逮其兄,論者謂祁不至公輔,蓋亦以此。祁自為遺奏,請早建儲。又自為《左誌》、《右誌》及《治戒》以授其子。其子遵《治戒》,不請諡;久之,張方平言祁法應得諡,諡曰景文。

己亥,馬軍副都指揮使、淮康節度使張茂實,落管軍,知曹州。初,趙概為禦史中丞,言茂實不宜典宿衛,未聽;及概為樞密副使,複言之。而言者又劾茂實販易公使所遣卒殺人於外,茂實因以老自請解兵權,始命出守。先是翰林侍讀學士劉敞嚐奏言:“張茂實本周王乳母子,嚐養宮中,故往年市人以狂言動茂實,頗駭物聽;近者韓絳又以讒說傾宰相,重搖人心。是一茂實之身,遠則為小人所指目,近則為群臣所疑懼。假令茂實其心如丹,必無它腸,亦未能家至戶曉也。莫若解茂實兵權,處以外郡,於茂實不失富貴,而朝廷得遠嫌疑,策之善者也。昔王郎自稱劉子輿,盧芳自號劉文伯,因疑飾偽,未必皆有犯上之心,但流言驅扇,群情眩惑。臣忝近列,方當遠出,心之所疑,不敢不極論。乞以臣言密付執政商量。”久之,茂實乃罷。

丙午,遼主謁慶陵。

庚戌,詔:“凡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並聽回避。”

錄係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分命官錄三京係囚。

辛亥,遼殺東京留守陳王蕭阿喇。阿喇以例來朝,遼主訪群臣以時務,阿喇陳利病,言甚激切。蕭革伺遼主意不悅,因譖曰:“阿喇恃寵,有慢上之心,無人臣之禮。”遼主大怒,命縊殺於殿下。皇太後營救不及,大慟曰:“阿喇何罪而遽見殺!”遼主乃優加賻贈,賜葬乾陵之赤山。阿喇性忠果,曉世務,有經濟才,議者謂阿喇不死,後當無重元、伊遜之禍。

蕭呼敦既自結於蕭革,藉以鬻權。其族弟迪裏薦蕭呼都於呼敦,呼敦見其辯給壯勇,傾心交結,每遇休沐,言論終日。呼敦乘間為遼主言呼都及迪裏可用,遼主以迪裏為旗鼓伊喇詳袞,以呼都為宿直官。及革構陷阿喇,呼都陰為之助,時人醜之。

六月,壬子朔,日有食之。

初,司天言當食六分之半,是日未初,從西食四分而陰雲雷電,頃之雨,渾儀所言不為災。權禦史中丞王疇言:“頃歲日食於正陽之月,方食時實亦陰晦,然於雲氣之間尚有見者,固不得同不食。當時有司乃稱食不及分,而宰臣集班表賀,甚失陛下祗畏奉天之意。恐今有司或援近例乞班賀者,臣故先事而言也。”同判尚書禮部司馬光言:“日之所照至遠,雲之所蔽至狹,雖京師不見,四方必有見者。此乃天戒至深,不可不察。食不滿分者,乃曆官術數之不精,當治其罪,亦非所宜賀也。”於是詔百官毋得稱賀。

庚申,賜草澤建安章友直銀絹。友直篆國子監《石經》成,除試將作監主簿,辭不就,因有是賜。友直,得象之族也。得象為宰相,嚐欲官之,友直謝去,終身不仕。

甲子,遼以蕭瑪嚕為順義軍節度使。

乙醜,太白晝見。

丁卯,遼主如弘義、永興、崇德三宮致祭,射柳,賞賚有差。戊辰,行再生禮,複命群臣分朋射柳。

壬申,歲星晝見。

甲戌,起複富弼為禮部尚書、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弼辭不拜。故事,執政遇喪皆起複,弼謂金革變禮,不可用於平世。帝五遣使起之,卒不從命。

丙子,以司馬光知諫院,入對。

丁醜,命翰林學士吳奎、王珪同詳定茶法。

遼以楚王尼嚕古知南院樞密使事。

戊寅,以度支判官、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王安石知製誥。

初,安石辭修起居注,既得請,又申命之,安石複辭至七八乃受;(乃)〔及〕遷知製誥,自是遂不複辭官矣。時有詔,今後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安石曰:“審如是,則舍人不得複行其職,而一聽大臣所為,自非執政大臣欲傾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今大臣之弱者則不敢為陛下守法,強者則挾上旨以造令,諫官、禦史無敢忤其意者,臣實懼焉。”安石由是與執政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