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清欠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發出,《通知》的創新意義在於“防患於未然”,建立了大股東占款預防機製,提出了創新方案以防範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發生。首先是為堅決遏製“前清後欠”,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製,即發現控股股東侵占資產的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產。上市公司應力爭通過多樣化的支付手段進行收購兼並實現整體上市,消除占用資金的根源。另外,《通知》還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引入防範占款措施,即載明製止股東或實際控製人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具體措施,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維護上市公司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載明公司董事、高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和對負有嚴重責任董事予以罷免。目前重要的是嚴格執法,嚴重者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部署地方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製出境等措施,並加大刑事打擊力度。中國證監會對限期內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麵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責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務的責任人,並根據占用行為性質、占用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對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蓋大股東或實際控製人及其所屬企業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要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 加強對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監管,嚴防新的侵占行為
股權分置改革後,在全流通條件下,資本市場利益機製、運行規則和市場環境等方麵將發生深刻變化,並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模式產生重要影響,大股東的侵占行為和方式均會發生變化。根據這些變化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加強對大股東一致行動人的現場查證
大股東如果通過隱性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加強上市公司控製權,僅通過監管所要求的公開披露信息,很難判定其與一致行動人的關係,必須借助現場查證。通過現場查證,了解上市公司新進股東的注冊資金來源,新進股東與大股東的股權關係及經濟利益關係,新進股東與大股東各自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間的交叉任職情況及親屬關係情況,為一致行動人關係的判定提供參考依據。
2.強化信息披露,防範大股東操縱股價
大股東進行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往往是通過信息披露來實現的。因此,必須落實後股權分置時期上市公司大股東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一是強化上市公司大股東和最終實際控製人的披露義務,防範和打擊大股東利用信息控製優勢和持股優勢,進行虛假披露、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針對上市公司可能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的新動向,強化對股價異常波動與信息披露聯動關係的調查與處罰;三是發揮證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三點一線的協作監管威力,將信息披露監管與實地核查相結合,防範和查處違規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