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容弘法感悟
從我出家以後,一直到現在,近二十年的時間裏,我一直在修持戒律,並且一直不曾化緣、修廟、剃度徒眾,也不曾做過住持或監院之類的職務,甚至極少接受一般人的供養。有的時候供養確實無法推卻,隻好收下,然後轉給寺廟。至於我個人的日常花用,一般由我過去的幾位朋友或學生來讚助的。因為我自開始修持戒律後,從律學的角度來講,隨便收受他人的饋贈,即便是施主真心真意的供養,也是犯了五戒中的盜戒;再者說,隨便收受他人的饋贈,會滋養惡習,不利於修行,更不利於佛法的參悟。所以,我對金錢方麵的事情,極為注意,絲毫不敢懈怠。記得我在出家後的第三年時,有一位上海的居士寄錢給我,讓我買僧衣和日常用品,我把錢退了回去,並婉言相告表示謝意。
在我出家的這二十年時間裏,我先後在杭州的玉泉寺、嘉興精嚴寺、衢州蓮華寺、溫州慶福寺等數十處寺廟住過,其中在溫州的時間最長。現在這幾年一直住在閩南,主要是在泉州和廈門。在閩南的這段時間,我一直是在寫書,並將寫成的書向僧眾們講解,將宣傳戒律的決心付諸行動。
在閩南是我宣揚戒律最重要的時期,而其間讓我感到欣慰的是,每到一處講解戒律時,都會有眾多的僧人前來聽錄,他們都非常認真。這前後跟我經常在一起的有性常、義俊、瑞今、廣洽等十餘人,他們都為我宣講律學給予了不少的幫助。
自此可見,佛法的真實理論和修行的嚴謹方法,是眾多出家人都渴望得到的,也因此我不再害怕佛法不能弘揚了。
看來作為一個學道的人,隻要心中有春意,就不用世俗的享受來愉悅自己,倒是世間的一切,均可以使自己感到快樂。更何況是為解脫世間眾多受苦人的事業而努力,隻要有一點成績和希望,我們都應感到欣喜!
餘弘律之因緣
弘律因緣
初出家時,即讀《梵網合注》。續讀《靈峰宗論》,乃發起學律之願。
受戒時,隨時參讀《傳戒正範》及《毗尼事義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靈芝》三大部,計八十餘冊。
辛酉之春,始編《戒相表記》。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訖。以後屢經修改,手抄數次。
是年閱藏,得見義淨三藏所譯有《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深為讚歎,謂較舊律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記》第一、二次草稿中,屢引義淨之說,以糾正南山。
其後自悟輕謗古德,有所未可,遂塗抹之。經多次刪改,乃成最後之定本。
以後雖未敢謗毀《南山》,但於《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窮研;故即專習《有部律》。兩年之中,編《有部犯相摘記》一卷、《自行鈔》一卷。
其時徐蔚如居士創刻經處於天津,專刻南山宗律書,費資數萬金,曆時十餘年。
弘律願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願受持、修學,盡未來際,不複舍離。以此功德,願我及眾生,無始以來所作眾罪,盡得消滅。若一切眾生所有定業,當受報者,我皆代受。遍微塵國,曆諸惡道,經微塵劫,備嚐眾苦,歡喜忍受,終無厭悔,令彼眾生先成佛道。我所發願,真實不虛,伏惟三寶證知者。
演音自撰發願句三種,行住坐臥,常常憶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眾生;眾生所造無量惡業,願我一身代受眾苦。
誓舍身命,護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舍身命,救度法界一切眾生!
願代法界一切眾生,備受眾苦!
願護南山四分律宗弘傳世間!
慈悲弘誓廣,願度諸含生
佛菩薩祖師之前,同發四弘誓願:一願學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為善友,互相提攜,常不舍離。同學毗尼,同宣大法,紹隆僧種,普利眾生;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法之時,身心安寧,無諸魔障,境緣順遂,資生充足;一願當來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眾,廣為弘傳。不為名聞,不求利養;一願發大菩提心,護持佛法。誓盡心力,宣揚七百餘年淹沒不傳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間。冀正法再興,佛日重耀;並願以此發宏誓願,及以別發四願功德,乃至當來學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眾生;惟願諸眾生等,共發大心,速消業障,往往極樂,早證菩提!伏乞十方一切諸佛本師釋迦牟尼佛極樂世界、阿彌陀佛觀世音菩薩、摩訶薩地藏菩薩、摩訶薩南山道宣律師、靈芝元照律師、靈峰蕅益大師,慈念哀湣,證明攝受!
初發心人
凡初發心人,既受三皈依,應續受五戒。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
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產,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所反對者有之。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跡,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跡,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問答十章:
問:近世諸叢林傳戒之時,皆令熟讀《毗尼日用切要》(俗稱為五十三咒),未審可否?
答:蕅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雲:“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即當願眾生等),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正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檢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有誌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