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民間節日風俗(4)(1 / 3)

一說起於南詔王皮羅閣設計焚四詔首領。許賀來《賜硯堂詩集》卷八《星回節山亭即事》描繪六月二十五日星回節諸俗,並雲:“此節何曾載《月令》,豪酋昔日謀吞並。蠻婦幾先識禍興,灰中鐵釧猶堪認。野史流傳是耶非?畢竟此俗寰中稀。”“豪酋”指皮羅閣,“蠻婦”指邆賧詔王夫人慈善(一名白節)。此事楊慎《南詔野史》卷上言之甚詳。唐代開元年間,南詔王皮羅閣“賂劍川節度使王昱,求合六詔為一。昱奏於朝,許之。皮羅閣乃預建鬆明樓,祀祖於上。使人諭五詔曰:六月二十四日乃星回節,當祭祖,不赴者罪。”五詔之中,越析詔首領因路程遠未赴會。邆賧詔首領之妻慈善勸其夫勿赴會,其夫不聽。慈善不得已,以鐵釧穿於其夫之臂。二十四日,四詔首領至皮羅閣所。皮羅閣與他們一起登樓祭祀祖先,然後在樓上飲酒。入夜,四詔盡醉。皮羅閣獨自下樓焚紙錢,乘機縱火,火發,四詔全部被燒死。皮羅閣遣使至四詔,說是焚紙錢失火,四詔首領遇難,請他們來收死者遺骨。四詔首領妻子至,莫辨其骨,獨慈善據鐵釧得認出其夫之骨,收而歸葬之。楊慎僅言此事發生在星回節,並未言星回節之俗因此而起。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二十四錢爾載按語引袁懋功《滇記》則雲此事為星回節之起源,與許賀來所言同。此說流傳最廣。南詔王設此計策,乃是利用星回節祭祀祖先之機會,則星回節在此前早已有之甚明。

一說起於明代大臣王禕被害事。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二十四雲:“今滇中以六月廿八日為火把節。問其原,則是日為洪武間遣待製王忠文禕說梁王納款不從,為其所醢,以此立節。亦晉人禁寒食、楚人投角黍之意也。”其《敝帚軒剩語》卷上所載同。此說似乎不近情理。《明史》中的《王禕傳》、《把匝刺瓦爾密傳》都載王禕被害事,言梁王為元使脫脫所脅,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殺王禕,但並未言醢。“被醢”之說,或是“被害”之訛,或出於當時傳聞,或為脫脫之流為挑撥明廷與梁王關係而造的謠言。王禕即使被醢,又與星回節舉火燃炬之俗有什麼關係呢?或雲,星回節有人們“用牲肉細縷如膾,和以鹽醯生食之”之節俗,“細縷如膾”與醢相似,此或由王禕被醢而來。這更是不通。孔子聞子路被醢而不忍心食醢,命人將醢倒掉,事載經傳。滇人若如沈德符所言感佩王禕之忠義,仿“晉人禁寒食、楚人投角黍之意”而立此俗,因為王禕被醢而於此節大吃“細縷如膾”的牲肉來紀念他,就很難使人理解了。若說梁王為元廷所封,當時的滇人與明廷為敵,滇人立此節俗食如醢之膾,乃是出於對明廷、對王禕之恨,這也說不通。王禕被害後,梁王以禮收斂之,並遣使致祭。梁王尚且如此,滇民就更不會對王禕恨到“食其醢”的地步了。再說,王禕事在明代,而星回節食“細縷如膾”的牲肉,亦稱“食生”,這一風俗,早在唐代就已經有了。

一說起於剿滅天神所遣蟲害。傳說古代一力士阿提八拉,與天上力士斯熱阿比比武,斯熱阿比敗北。為了報複,斯熱阿比慫恿天神遣蟲害降地麵害民。人們遂於六月二十五日舉火燃炬,赴田間驅除殺滅害蟲,大獲全勝。此後遂以此為俗。此說雖然事屬神異,但反映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表現人定勝天的思想。民俗起源故事,固多此類者。

一民俗有多種起源故事,並不奇怪,或以地域之異,或以傳聞之不同,或出於種種附會,這都是民俗中常見的現象。如端午之龍舟競渡,或雲紀念屈原,或雲紀念伍子胥,或雲紀念曹娥,也是如此。人們不妨各行其俗,各作不同的理解,各為不同的目的。如星回節之舉火燃炬,人們不妨或為紀念阿南夫人,或為紀念孔明,或為紀念四詔首領被焚事,或為紀念驅除天神所遣蟲害。我們不必執一而否認其餘。就民俗起源故事本身而言,某故事開啟某民俗,雖然此故事或出於想象、牽扯,或竟然本末倒置,依托此民俗附會而成,但是總應該合情入理。若該故事所言與該民俗完全不合,或未能自圓其說,則必不能令人信服。若以此探究該民俗的意蘊,就會誤入歧途。

星回節在六月二十四日或二十五日、二十八日,而其起源故事之日期,則有六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臘月二十四日諸說,即使同一故事,所傳日期也有不同。我們不必將這些故事的日期一一考證確實,也不能以日期論定某故事確實為星回節起源故事而某故事不是。節俗之日期,固非嚴格按此節俗起源故事之日期而定,即使有史籍可征之實事也是如此。至於有史事而日期失考者,俗傳附會,更屬平常。如伍子胥未必死於五月五日,而吳地民間不妨於五月五日劃龍舟紀念他。那些虛空結構、實屬神異的故事,其日期就更無準確性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