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非正式風險分散機製、救濟安排與農戶農業保險決策
(一)非正式風險分散機製與農戶農業保險決策
非正式風險分散機製類似於“非正式保險製度”這樣的風險處置機製。關於“非正式保險製度”,王凱(2006)認為“這是現代商業保險和國家強製實施的各種形式社會保障製度之外,蘊含通過群體合作對個體因風險發生造成的損進行分攤這一功能的社會經濟製度。”例如家庭、教會、行會等,這些都是存在一定封閉性、緊密性、互惠性的社會關係網絡,通過這些社會關係網絡,將個體麵臨的風險加以分散和轉移,體現“集眾人之力,助一人之困”的互動救濟精神。
在家族文化底蘊濃厚的中國社會,長期以來家庭、家族組織構成了社會穩定的基礎和家國同構的社會體係的細胞。傳統的中國社會裏,家庭是社會的中心,家庭組織的穩固和健全是維持中國社會和文化不墮的最大因素。家庭、家族組織為其成員提供著養老、疾病、撫養等保障,具有保障、生產、教育、生育等多重功能,構成社會保障網絡的重要基礎。當某一家庭遭遇不幸事故時,其他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家庭服務以及避難所,使遭遇家庭能度過危機並最終恢複運行,這種互助除了基於親緣上的情感因素外,還在於他們知道,他們也可能遭遇同樣的不串,到那時對方也會提供援助。這種非正式保險安排又稱為“相互給付”,其實也是一種社會配置風險的分配方式。這種非正式的保險製度有其優點,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保險製度所麵臨的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和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但由於風險單位數量的有限性,風險的分散是不充分的。
家庭、家族組織等社會關係網絡、非正式風險分散機製與農業保險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替代和互補關係。“中國以家庭、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結構,以倫理為本的製度結構和獨特的中華文化以及受此影響所形成的社會心理沉澱,以及欠發達的商品經濟基礎共同決定了保險製度未能在中國傳統社會土壤上產生”。弗蘭西斯·福山(F.Fukuyama,1995)指出,如果家庭被視為風險轉移工具,保險潛在的經濟價值就會被削弱,家庭提供保險安排,為其成員提供各種風險保障。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對家庭成員提供著保護以抵禦所麵臨的不確定性,這就意味著家庭仍然是一個相當有效的保險製度。
盡管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市場經濟、商業文化、外來文明對農村和農民家庭模式、結構產生了或多或少的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到小農家庭的經濟取向與選擇空間,但在中國的農村社會,長期以來卻一直沒有動搖人們對家庭等血緣、親緣性社會網絡組織的依賴,這種依賴在經濟已經高度發達的日本以及經濟轉型中的東南亞國家可以得到印證。中國農戶似乎已經根深蒂固地擁有從某種集體中尋求經濟決策的習俗,而不願意自己單獨決策。原因似乎在於,單獨決策的風險收益邊界在中國現有的傳統框架中一時無法清晰地界定。
在四川等欠發達地區,鄉村社會的組織化、社會化、現代化、開放性程度比較低,村落內的家庭、宗族組織等社會關係網絡比較緊密和廣泛,當農民個體遭遇損失時,可利用這些非正式風險分散機製在村落社會關係網絡中分散、轉移,一定程度上替代農業保險等正式風險分散機製。而在鄉村社會的組織化、社會化、現代化程度比較高的上海、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社會流動性大、開放性高,村落內人際間社會關係網絡比較鬆散,人際聯係紐帶比較弱,利用這種人際社會關係網絡分散風險的有效性大大降低。隨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和城鄉互動加快,農民的流動性越來越大,外界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對這種互惠性、人際性社會關係網絡的侵蝕將越來越大,這種非正式風險分散機製的有效性和功能將受到削弱。此外,這種非正式風險分散機製由於社會關係網絡的封閉性,導致其範圍很小,對風險的分散能力有限,尤其是應對具有“共變性”特征的農業災害風險,這種機製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政府救濟安排與農戶農業保險決策
政府的賑災救濟製度中外自古有之,是一種很古老的風險分散機製。到了現代社會,政府救濟仍然是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應對和轉移風險,保障他們生存安全的重要製度安排。由於政府救濟是無償的,因此,農戶在受災更多會尋求政府無償的救濟,而不會考慮要付費的農業保險製度,所以,政府救濟安排會抑製農戶尋求農業保險分散、處置風險的動機和意願。政府救濟對農業保險的替代,不僅在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存在,在經濟非常發達的美國也是存在的。在美國60多年的聯邦農作物保險發展中,由於政府救濟安排的存在,抑製了農民的投保意願,削弱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影響了農業保險投保率和覆蓋麵的提高。關於救濟安排存廢之爭也是沒有停止過。政府救濟還具有政府安撫民心,獲得民眾尤其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政治支持的政治功能。因此,政府救濟安排現在會存在,將來也會存在,可能會一直伴隨農業保險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