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列舉了北京與卡拉奇的人口及交通運輸能力的發展曆程,以及某些交通規劃對不同人群的影響,得出了卡拉奇的起點優於北京,但是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卻被北京拋在後麵。在交通規劃方麵,北京較多地照顧了低收入階層的利益,而卡拉奇卻較多地讓富人階層獲利,所以在交通公平性方麵,北京做得比卡拉奇要好。
相對來說,國內對運輸公平性的計量研究還不是很多,現在還停留在對概念的解釋及普及階段。
楊文銀(2006)提到,交通公平是指在交通資源及其所帶來的利益分配上,社會對其成員(群體)之間所得與應得、所付與應付、所得與所付之間的“相稱”關係。它有3層含義:
一是交通運輸帶來的利益應在全社會公平分配,主要包括交通資源在空間、時間配置上的公平協調性,公共運輸服務在不同社會群體間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弱勢群體的基本出行需要能否得到滿足等內容;
二是不同交通工具使用者的交通權利和義務應當統一;
三是交通作為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可以為促進社會公平創造條件。
李碩及楊運平(2006)在對城市交通的研究中提到,公平主要包含3層含義:
一是出行人麵臨平等的社會外部條件(在這裏主要是指平等的城市交通條件)和平等的法律地位,這是公平原則的前提條件。其含義是,全體市民麵臨著同樣的城市交通境況,機會平等地享受交通設施提供的出行服務,並且其出行權利、交通設施使用權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二是出行人要求社會平等地分配其基本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指社會對所有成員都一視同仁,權利的擁有沒有特權,義務的承擔人人有責、概莫能外。
三是出行人在行為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應基本對等與合理,這是指行為人利益獲取的多少和義務分擔的大小應該對等。這就意味著義務承擔的多寡應根據在同樣的交通設施使用中獲益的多寡來決定,而不是簡單的平等和平均分配,應避免得多出少或者相反的情況出現。
王懷相(2006)在《公平運輸的定義及評價思路》一文中,將“公平運輸”定義為:各地區為獲得符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交通運輸服務所付出的代價與交通運輸帶給本地的收益相匹配的現象,具體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
①不同地區之間的交通資源配置是否公平。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是否公平地將交通資源分配給各地,各地經濟對交通需求的滿足程度是否均衡;從社會進步的角度看,是否為各地居民提供了利用交通資源更好地融入社會發展潮流中的平等機會。
②對某地區而言,它從交通資源建設和使用中獲得的利益和相應的付出(包括外部性問題)是否對等。
劉勇(2007)提到,交通運輸的功能是實現人與物的空間上的移動,而其內涵是為人們提供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所以公平在交通領域的內涵就是為人們提供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的均等。也就是說,交通公平是指人們通過出行獲得均等的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並且,交通公平分為區域公平性、使用公平性、代際公平性。
王慶雲和於強(2007)利用經濟學有關效用滿足問題的思想,來理解交通領域的公平問題,並針對長期以來交通發展中的非均衡現象,利用經濟學中基尼係數來評估公平問題。
他們試圖通過引入經濟學描述公平分配問題的分析方法,探討交通資源分配和交通出行權益滿足程度的非均衡性及相應的治理思路。
謝雨蓉(2008)在《交通運輸發展中應著力解決的公平性問題》一文中對我國的區域之間的交通公平問題、城鄉之間的交通公平問題及私人機動車化的不公平性問題、群體的公平性問題引用詳盡的數據進行了分析。最後指出,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落後地區、弱勢群體公平參與交通、公平享受交通服務的問題應該得到高度關注和切實解決。
在交通運輸的外部成本方麵,我國學者集中了較多的注意力,但是分析方法與國外學者並沒有什麼不同,而且與交通公平性方麵也牽涉不多,這裏不再單獨闡述。
1.2.3綜合交通運輸的社會和諧性研究綜述
和諧交通是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探討和諧交通的概念必須首先明確和諧社會的概念與內涵。和諧社會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基本特征,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
根據和諧社會的思想和概念,2005年周偉提出和諧交通就是公平共享、法治有序、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環境友善的交通。構建和諧交通,要切實處理好4個方麵的重大關係,即構建交通行業與社會公眾的和諧關係、構建交通行業與外部行業的和諧關係、構建交通行業內部的和諧關係、構建交通運輸與自然的和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