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綜合交通運輸體係公平性與和諧性的有機統一(1 / 2)

4.1綜合交通運輸體係社會公平性與和諧性的辯證關係

何為公平?“公”為公正、合理、能獲得廣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公平即為公正、不偏不倚。《管子·形勢解》:“天公平而無私,故美惡莫不覆;地公平而無私,故小大莫不載。”在現代社會中,公平並不一定指結果的完全平均,而是指機會的均等。具體到交通運輸領域,綜合交通的社會公平性體現在地區間、城鄉間、不同群體間在享受交通運輸服務的法律地位平等、機會平等、承擔的成本與享受的利益對稱等多種層次和多種角度。

總體來看,綜合交通運輸的社會公平性指通過政策製定、市場導向、投資決策、交通規劃等手段將有限的交通資源在地區間、城鄉間、社會各群體間公平合理地配置,達到保障交通資源合理布局、社會成員享受均等運輸服務和出行機會及統一權利和義務的目的,使全社會各地區、各階層、各群體民眾能充分享受到交通發展與改革的豐碩成果,充分體現交通事業的社會性、共用性和公益性。

“和諧”反映了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和”即和睦,“諧”即協調、相和,和諧即最佳的整體融合狀態。費孝通對和諧的描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就是一幅和諧社會的美景。而交通運輸體係的和諧,體現為綜合交通運輸體係內部各交通運輸方式優勢互補、分工協作、協調發展的和諧,體現為綜合交通運輸體係與經濟發展良性互動的和諧,體現為滿足人與社會發展需要的和諧,還體現為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所產生的與自然係統的和諧。

從公平性與和諧性的內涵來看,公平性是和諧性的內容之一,二者不是並列關係,而是包含關係,沒有社會公平性就不可能有社會和諧,公平是和諧的前提之一。這一點從胡錦濤主席對和諧社會的定義“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中也可以得到印證。

公平性與和諧性的這一關係,同樣適用於交通運輸領域。構建和諧的綜合交通運輸係統也必須以保障公平性為前提,這是因為和諧的交通運輸是以人為本的,也就是說民眾的基本交通需求都能夠保質保量地得到滿足,整個係統能夠實現公平、有效、安全、便捷的運行,所以和諧的交通理念本身就包含公平性要求,隻有在公平性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能進一步實現交通係統的和諧。

基於上述分析,其實本書的書名直接稱為“綜合交通運輸體係的和諧性研究”即可,為什麼作者還要特意加上“公平性”三個字、並且占用本書近一半的篇幅來專門討論綜合交通運輸體係的公平性問題呢?這是因為作者認為交通運輸的公平性缺失是當前影響我國交通運輸體係和諧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對這一部分濃墨重彩,重點分析,並在標題中加以突出,隻是彰顯強調之意。

4.2綜合交通運輸體係公平性與和諧性研究的最終目標

建立公平和諧的綜合交通運輸體係對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影響深遠,作為和諧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公平和諧的綜合交通運輸體係是滿足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群眾出行和國防安全的需要,與自然環境協調,係統內部各子係統相協調的運輸方式。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框架下,構建具有社會公平性及和諧性的綜合交通運輸體係可以實現以下幾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