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未雨綢繆,對風險保持敏感度(1)(1 / 3)

100.避免出現廣告違法行為

廣告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出現危害社會的行為。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不僅指那些專門約束廣告活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且還包括有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廣告管理內容的規定。廣告違法事件並不鮮見。

上海某生物基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推銷一款漸變多焦視力鏡醫療器械產品,於2006年1月至3月多次利用報紙發布廣告宣稱“解決青少年近視有了新方法、滬上近視青少年有救了”“有效治療近視,恢複健康視力”等,超出監管部門核準的“有效控製青少年近視的發展”的相關內容。被上海市工商部門處罰21.9萬元。

無獨有偶。與該生物基因科技公司一起接受懲罰的還有一家生產數碼產品的影像器材公司。該公司為推銷其DV攝像產品,於2006年年初利用電視媒體發布廣告宣稱是“一款最高可達1100萬像素的DV”。經查,該產品的實際最大像素僅為500萬,電視廣告中所表現的產品拍攝效果也並非出自該款產品本身。為此,上海市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發布,罰款15萬元。

通過廣告宣傳,擴大企業的影響力,是市場營銷中的重要手段。在這個過程中,管理者需要避免出現廣告違法行為。

1.發布虛假廣告及其法律責任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發布虛假廣告包括:商品或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

《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發布違禁廣告及其法律責任

違禁廣告,是指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做廣告。對發布違禁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發布有產品獲獎廣告及其法律責任

《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注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第三款規定:“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廣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複製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5 000元以下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1 000元以下罰款。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5 000元以下罰款,並負連帶責任。”

4.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及其法律責任

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客戶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文件、證件。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經營者代理、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偽造、塗改、盜用或擅自複製廣告證明及其法律責任

偽造是指廣告主假造廣告證明文件;塗改是指廣告主對廣告證明文件證明的內容進行改製,變換其內容,以適合其需要;盜用是指廣告主將不歸自己所有的廣告證明竊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複製是指廣告主非法複製法律規定不能自行複製的廣告證明。

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主提供虛偽證明文件,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想使廣告遠離法律風險,管理者要做到以下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