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試點辦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是否需要設置最低申購金額。因此,各基金管理公司可在設立開放式基金的方案中,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最低投資金額。
據公開媒體的披露,在華安創新基金的擬訂方案中,基金份額預先分配給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認購比例各占50%。在發行時間上,個人投資者優先。認購有上下限額。個人認購下限為1萬元,機構認購下限為30萬元,累計上限5億元,機構投資者認購部分采用比例分攤法。
六、開放式基金在首次發行時沒有規模上限
大家知道,開放式基金的特征之一就是沒有基金規模的限製。我國《試點辦法》也沒有規定基金有規模上限。在《暫行辦法》中,對基金規模下限有規定,即基金募集不足2億元,不能成立。
但據媒體公開披露,華安創新基金的發行方案中,華安創新基金卻有50億元的發行限量。華安基金管理公司認為,50億規模的製定是基於市場調查的結果。該公司的市場調查顯示,市場對第一隻開放式基金頗為看好,超額認購的可能性極大,可能出現300億元左右的認購資金。但測算市場的結果是,100億元以內的資金投資效率最高。出於保護投資者利益、使投資者投資收益最大化的考慮,將首次發行規模確定在50億。如果認購踴躍,總規模可以適當擴大。
七、開放式基金的首次發行期間的時間
為保證開放式基金的首次公開募集成功,往往設定一個時間限製。這個時間限製稱為基金的首次公開發行期。該發行期不宜太短,以免促銷時間過短,導致實現不了一定的規模。也不宜太長,太長則可能使較早認購人蒙受利息等損失,或導致投資者集中在首次發行期將結束時才認購。為保證基金發行實現一定規模,在首次發行期間通常不安排贖回。
我國《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募集期限(即首次發行期間)不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計算)。
八、開放式基金的首次發行失敗後果
在設立開放式基金過程中,考慮到情況如果發生重大變化,使投資目標無法實現,可以終止基金的發行,已發行的基金份額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還給投資人。
我國《試點辦法》規定,在募集期限內(最多3個月內)淨銷售額超過2億元,並且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基金方可成立。不符合此條件的,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應將已募集的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基金募集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第二節)開放式基金的銷售、
申購以及贖回
一、開放式基金的直接銷售
基金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分銷給投資人。一是直接由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銷售;二是由銷售代理機構銷售。這兩種途徑被分別稱為“直接銷售”和“代理銷售”。
在直接銷售方式下,你可以到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購買基金份額,或者通過郵寄、電話、銀行電彙、到基金開設的辦事處、互聯網等各種途徑,直接從基金公司購買基金單位。
二、開放式基金的代理銷售
基金的代理銷售,就是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銷機構來銷售基金。
國外的開放式基金的代理銷售渠道十分發達,主要有: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其他投資顧問公司等。比如在美國,大多數基金都有一個附屬的銷售商,負責向全國銷售。該承銷商擁有獨家銷售權,利用不同的渠道銷售基金單位。在香港有四成的基金是通過銀行銷售的,其他的代銷機構還有獨立財務顧問和保險公司。在歐洲,基金分銷渠道主要由銀行占據,其次是保險公司,其他獨立機構、郵局和證券經紀人等。
在代銷係統中零售機構直接麵向投資者,投資者通過這些機構的網點進行申購與贖回。這些網點提供的服務有兩種類型:一是單純的買賣服務;二是買賣服務與投資谘詢服務。從國外情況看,各國采用的銷售渠道有所不同,美國銷售渠道最為豐富。
以下是美國、英國、日本基金銷售渠道的分布情況:三、我國開放式基金的營銷方式開放式基金銷售方式的選擇,應考慮基金發展的規模和經營效率的要求。隨著基金產業的發展和基金投資的普及,為適應投資者的需要,基金的銷售渠道必然越來越寬。在美國基金業發展早期,主要是通過證券公司進行基金銷售,香港早期以直銷為主,現在都發展到了多元銷售方式。
我國《試點辦法》規定,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的條件是:
(1)設有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2)有足夠的熟悉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3)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絡;(4)有安全、有效的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