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丁齊的天賦(3 / 3)

而最近的惡性案件發生在田琦出院一年後,地點是在江北區。境湖市的主城區座落在長江南岸,但自從十多年前長江大橋修通之後,江北區就成了發展最快的新區。

凶案是在眾目睽睽下發生的,被害人張某在逛商場,田琦從側後方繞到他前麵,朝他的小腿跺了一腳。被害人隻罵了一句“你神經病嗎?”隨即就被田琦以凶器擊倒。

凶器是田琦隨手從附近的體育用品櫃台中抄來的一根棒球棒,當時後麵還有正在追趕並大聲呼喊的售貨員。看見田琦行凶的這一幕,售貨員便嚇得沒有敢靠近。

田琦不止打了被害人一棒,被害人倒下後,他還用球棒反複敲砸其頭部與身體,手段異常殘忍,最後的場麵也是慘不忍睹。就連趕來的商場保安都被嚇傻了,覺得手腳發軟。

根據商場的監控錄像顯示,攻擊時間大約持續了九十秒,被害人應已當場死亡。然後田琦扔掉球棒,用腳反複跺被害人的屍體,就像要踩平地上的什麼東西。他跺了大概五十秒左右,全身幾乎都跺遍了,然後才若無其事的轉身離開,嘴裏還在嘀咕著什麼,被趕到現場的警察製伏並逮捕。

案件發生的過程非常短,警察來得其實也很快,這家商場內就有派出所設的治安值班室。警察是用電擊棒將田琦擊倒並製伏的,當時田琦手中已沒有凶器,處於一種精神恍惚狀態。

在審訊過程中,辦案民警就發現了田琦的精神異常。在回答為什麼要殺人時,田琦自稱:“我看見那個家夥全身都不舒服,他不應該從這個世界裏冒出來,我必須要把他打下去、踩平才行。”

這哪裏是殺人啊,簡直就像在遊戲廳裏玩打地鼠遊戲。經過調查,田琦跟被害人張某也毫無關係,以前根本就不認識。

看到這裏,丁齊做了幾個深呼吸,暫時平複一下情緒。從專業的角度,他必須要保持冷靜客觀的態度。材料上介紹了嫌疑人從小到大的三個案例,沒有介紹的情況不知還有多少,丁齊首先做出的判斷是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反社會型人格的特征,通常是指行為不符合社會規範,無視法紀,不僅極端自私且冷酷無情。但在司法實踐中,它通常並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說法,其實是一種誤解。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鑒定人不僅要鑒定嫌疑人是否“有病”,更重要的是鑒定他做出危害行為時,能否辨認或控製自己的行為,重點在於“事發時的狀態”。

反社會人格,在醫學角度可能是一種精神障礙,但當事人通常是具備行為辨識或控製能力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在司法上不能免責。至少在刺傷老師這個案子上,田琦目標明確、思維邏輯的內在關係清楚,情緒、動機、行為有高度的一致性。

田琦當年能逃脫刑事處罰,隻是因為年紀尚不滿十四歲。但是在他十六歲那年發生的第二個案子,進行了精神鑒定並得出了結論,再加上尚未年滿十八歲,所以仍然逃脫了刑事處罰,隻是接受了強製治療。

後來他還能順利出院,像正常人那樣活動,看來父母是花了大代價的,包括治療和診斷方麵,也包括對被害人的民事責任賠償方麵。至於剛剛發生的這個案子,初步推斷,有可能是精神分裂症狂躁發作,也有可能是妄想性障礙。

具體怎麼回事,要拿到詳細卷宗進行分析,並對嫌疑人進行實際問訊、測試後才能得出結論。須知這與刑事審訊中遵循的“無罪推定”的原則不同,精神病司法鑒定遵循的是“無病推定”,首先並不將嫌疑人看做精神病人。

這份簡單的材料,是劉豐讓丁齊提前熟悉情況用的。導師當然不會給他太難的案子,而且他隻是三位鑒定專家中做陪襯的一位,這隻是讓他去積累資曆。

嫌疑人有既往精神病史,案發時的行為又非常典型地符合精神病性特征,這個鑒定從專業角度看並不複雜,但丁齊合上卷宗後卻深深歎了一口氣,心情難免沉重。

理論上講,鑒定人的職責就是鑒定嫌疑人在案發時的行為能力,還有案發後的受審能力與服刑能力等。他們並不是法官,隻是給法庭提供專業鑒定材料,說明嫌疑人在特定時段的精神狀態,不應帶個人感情甚至是某些道德責任色彩,這是專業要求。

司法鑒定隻是法庭證據之一,至於怎麼采用這些證據,如何考慮社會影響、減少社會危害,從而做出最恰當的判斷,那是法官的責任。但大多數時候的實際情況,法官就會直接采用鑒定結果進行判決,讓鑒定人感受到他們不僅是在鑒定,同時也是在裁決。

雖然專業性要求鑒定者不能有個人感情色彩,但丁齊也是個活生生的人,他也有自己的世界觀和個人情感。在他看來,如今的法庭引用鑒定結論時,主要都強調責任能力,在判決與執行實踐中,卻對另一項更重要的鑒定,也就是社會危害性鑒定的結果不太重視。

丁齊感到心情複雜的原因,也與田琦的父親有關。此人名叫田相龍,材料中雖然沒有介紹田相龍的具體背景,隻提到了名字,丁齊也不認識他,但是早就聽說過這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