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大體上可以劃分為三類:社會保險、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

1、社會保險

我國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因此,可以說我國的社會保險製度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單人和個人征收保險費而形成保險基金。這種保險用於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公民,是一種能為他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社會保險有強製性與基本生活保障性兩個特點。

2、政策保險

政策保險是為了體現一定的國家政策,國家通常會以國家財政為後盾,舉辦一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這類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一般損失程度較高,但出於種種考慮而收取較低的保險費,若經營者發生經營虧損,將由國家財政給予補償。

3、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是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的。商業保險關係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係。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到達約定的年齡、期限給付保險金責任。

商業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再保險。

(1)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可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①人壽保險。人壽保險被稱為“生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向保險人或公司繳納約定的保險費,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齡時,保險人就要付給被保險人保險金。人壽保險可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三種。

死亡保險是一種因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發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的時間不長,有時短於1年,大都是保障被保險人短期內擔任一項有可能危及生命的臨時工作,或一定時期內因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而影響投保人的利益。

生存保險是指被保險人自下而上到約定期限時,給付保險金,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死亡,則所繳保險費也不退還,將充作所有生存在到期滿日為止的人的保險金。生存保險主要是使被保險人到了一定期限後,可以領取一筆保險金以滿足其生活上的需要。一般來說,生存保險大都與其他險種結合辦理,例如與年金保險結合成為現行的養老保險,與死亡保險結合成為生死兩全保險。

生死兩全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不論是在保險期內死亡還是生存到保險期滿時,均可領取約定保險金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由生存保險同死亡保險合並而成,所以又稱兩全保險。兩全保險的純保險費中包含著危險保險費與儲蓄保險費。由於儲蓄保險費的逐年上升使保險費轉為責任準備金的積存部分年年上升,而相對使保險金額中的危險保險金逐年下降,最終到保險期屆滿時危險保險金額達到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