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帝國的官場,所謂“出手”,最常見的方式,不是彈劾首相就是給最高領導人上意見書。那個時代,彈劾之類的事件很普遍,高層領導的官場暗鬥中,也往往以彈劾作為進攻的基本手段。
現在,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某國議會彈劾總統,某國議會通過對內閣不信任案,等等。其實在明代,這樣的事很常見。至少,在張居正生活的時代,沒有一位首相沒有受到過彈劾,因為受到彈劾而辭職的高級領導幹部比比皆是。這樣說,在明代,要當高級領導幹部,就得準備應對隨時而來的彈劾。
中國古老文明中,政治文明程度,其實並不亞於別的方麵,許多西方學者指出了這一點。就是說,中國政治體製早就具有了“現代國家”才具有的一些要素。簡單說說這種政治體製具有的三個特點:
第一,政權來自自我授予。中國政治文明中,沒有通過選舉由國民授予權力的觀念,也不需要宗教儀式的合法化——就像西方中世紀時實行的教皇為國王加冕從而表示由宗教代表上天授予統治權。政權的合法性解釋為“天命”,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曆史的選擇”。實際上,天命無非是統治者自我加冕的工具或者對既成事實的追認。
第二,統治者不受製於法律。按照著名政治學家福山的研究,在西方、印度、穆斯林這三個文明中,法律都具有超越性,獨立於國家及與宗教緊密相連的地位,世俗統治者必須受製於法律;唯獨在中國政治文明中,法律所反映的是統治者的利益,而不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作為共同體的共同價值,也不具有超越性的權威。
第三,對權力的約束來自道德、道義。統治者並沒有正式的、程序性的承擔責任機製,但是按照儒家意識形態中“以民為本”的思想,統治者應當照顧民眾的利益,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統治者承擔政治責任,隻是這種責任是基於道德壓力。比如,出台什麼政策或者有什麼舉措,有人會說,哎呀,這不好吧,老百姓會造反的,為了江山社稷的長治久安,不能這樣做啊!
承認道德、道義可以約束權力,也是了不得的。有學者從專製政體的類型中,又分出一種極權政體,這是很有見地的。中國傳統政治體製是集權專製政體,但是還不屬於極權政體。就是說,權力沒有達到控製的極限,還有一定的空間。一個最基本的標誌,就是有政統和道統之分。政統,和現在所說的法統接近,以此說明以君主為代表的世俗權力具有合法性;道統,簡單說就是解釋道理的資格,以讀書人為承載,擔當道德標準和精神價值。
簡言之,政統代表政權具有合法性,道統代表話語權具有合法性。君主有權力,讀書人有議論批評這種權力的權利。政權是不是合法,權力行使是不是合理,讀書人要用“道”來衡量、評騭。所謂“天不變,道亦不變”,說的是政權可以更替,而“道”是不會改變的。比如當官的不能欺負老百姓、幹部不能貪汙,這就是道。如果當大官的做出的決策或者施政欺負老百姓,下級或者專門從事監督的幹部就應該揭露出來。基於這套理論,讀書人可以監督當權者,權力的行使應該順應輿情。
說得再直白些,讀書人認為當權者言行舉止不合理,有權提出批評,就連皇帝也不能例外。比如,海瑞罵皇帝,皇帝想處死他,首相勸他說,殺海瑞就上當了,不能上海瑞的當。言外之意是,批評皇帝是海瑞的合法權利,你收拾他,那你就會落個暴君的惡名。
這樣的理念,表現在政治體製和運行上,就形成了中國特色的權力製約、監督機製,也可以理解為中國特色的“發揚民主”。
政治體製上,監督機關——比如大明帝國的都察院,設立了專門以建言為職責的言官。
從功能和運作方式上講,都察院和法治國家的國會比較接近,或者說,所謂言官,和法治國家的議員更相當。
言官由兩部分人組成,一部分是都察院的禦史,一部分是六科的給事中。都察院由110名禦史組成,禦史的級別不高,七品,相當於縣處級。正常情況下,他們主要是從縣的一把手和地級市中負責司法的副職中考選產生,還有少數是庶吉士畢業後沒有留在翰林院,分配到都察院當禦史。都察院按照13個省的名字編成13個內部機構——道,禦史分屬13道。六科給事中共50名,他們不屬於都察院,六個部每部對口設一個科,每科設給事中若幹名,也是七品,其來源與禦史同。他們合稱“科道”,也稱言官。允許言官充分發揮作用,謂之開言路,壓製言官謂之堵塞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