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憲法提供諸多人身保護,雖然給警察辦案帶來很多的困擾和不便,但是並不意味著警察就束手無策。他們判定隻要能拿到孫祥的血液和指紋樣本,就可以確定在張媛媛身上發現的Semen,細毛及小刀刀柄的指紋是否吻合,隻要物證相符,孫祥就一定是作案的凶手。
公安局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搜查證,指出孫祥涉案重大,請市檢察院的檢察長同意他們提取孫祥的血液樣本和指紋樣本。
N市檢察院的檢察長同意了這個要求。但是沒想到孫家突然搬到了成都,不過,警方隻花了幾天就找到了孫祥,並取得所需的檢體報告。
鑒識結果顯示,孫祥的血型為B型,PMG酵素分布為2……1型,和死者身上發現的血型分析相符。同時,孫祥的指紋與小刀刀柄上的指紋相符,Pubes特征也相同。
根據這些證據,刑警隊逮捕了孫祥。同時,還在他家裏找到了一捆鞋帶,和一個仍留有少許汽油的油罐,經過化驗,也和案發現場的證物相符。
找出嫌犯,在刑事製度下隻算是破案破了一半,另一半是要在法庭上提出足夠的證據及證詞,讓陪審員無從懷疑被告的罪證。要讓陪審員相信檢方的證詞,還必須在法庭上用證據來證實被告的殺人動機,殺人手法及殺人機會。
檢察官綜合了各項證據,提出以下假設:當天張媛媛在夏令營解散後獨自騎自行車回家,途中遇到相識的孫祥,當時孫祥正駕車跟在後麵,他靠近張媛媛時問她是否願意坐他的車去兜風,張媛媛答應了,便坐上孫祥的車,殊不知半途中孫祥產生歹念,將張媛媛帶到樹林中把她綁起來,並欺負了她,怕她回家報案,便一不做二不休用刀殺死張媛媛,隨後有用汽油焚燒屍體。
但是這個假設需要張媛媛的自行車佐證,她不可能將自行車丟在路旁,因此自行車很可能放在汽車的後車廂內,我們打開車廂一看,並沒有發現任何自行車的蹤影,但是車廂內的一塊很光亮金屬板上留著幾片油漆片,有紅,黃,黑這三種顏色。很可能是孫祥搬自行車時不小心撞到了金屬板而留下自行車上的油漆。但是我們找不到張媛媛的自行車進行比對。
破案有時需要靠運氣。公安局正為未尋獲自行車證物而焦急時。有一天,當地一個居民在60多裏外的野外跑步時,發現樹叢中有一輛自行車棄置在路旁,警察拿回來後,張媛媛的雙親認出這正是張媛媛出事當天所騎的自行車。經過比對,發現孫祥後車廂內的油漆片與張媛媛的自行車的油漆相同。
在這些證據下,檢察官決定以成人的殺人罪來起訴孫祥。但是,由於本案並無任何目擊證人,全靠物證,檢方能否起訴仍無把握,便決定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製度。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形式,是民主集中製原則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運用。
張媛媛案是N市首宗沒有人證而完全依賴科學物證的案件,經過媒體宣傳,大家都在關注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果。
就在檢察院要宣布正式起訴孫祥的前幾天,張傑接到辯護律師的電話,他詢問能否帶他的專家證人來參觀市公安局化驗室並和張傑討論一下化驗的結果。
以往公安局將化驗室視為禁地,從來不對外開放參觀,更何況是被告的辯護律師。
但是張傑在出任化驗室主任後,就將化驗室對外開放,包括辯護律師都可來參觀,這樣有利於建立化驗室的公信力。
張傑帶辯護律師和他們的專家證人參觀了化驗室,向他們解說了化驗過程及檢驗程序,同時還與他們的專家討論所有指向孫祥的化驗結果。
幾天後,法官及合議庭統一認為孫祥犯案的證據信而有徵,隨即宣布正式以謀殺罪起訴孫祥。不久,辯方也認為證據無懈可擊而認罪。法院宣判孫祥欺負並殺害張媛媛罪名成立,因侵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因其情節特別嚴重,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全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