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兩種新國家(1 / 2)

A 新國家Ⅰ和新國家Ⅱ

為了敘述的方便,我們可以把馬克思和恩格斯構想的新國家稱之為“新國家Ⅰ”,而把在它後麵出現的現實的新國家稱之為“新國家Ⅱ”。

毋庸置疑,新國家Ⅰ和新國家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例如,它們都是“工人階級的政府”,都實行無產階級專政;它們都以公有製和按勞分配為其經濟基礎;因而都屬於科學社會主義的範疇。但是,在它們之間,又存在著顯而易見的差別,前者的一切之點並非均已實現,而後者也並非就是前者的簡單翻版。

不必諱言,新國家Ⅰ至今還沒有完全兌現,盡管它的一些原則已被應用於現實,但就其總體、特別是就其實現的前提而言,還沒有在現實的運動中被創造出來。這一點,與至今還沒有一個典型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進入社會主義有關。而且,嚴格說來,新國家Ⅰ即使完全成為現實之後,無論就其存在的短暫性而言,還是就其功能的不完備性而言,都不是一種典型的完全類型的國家,也就是說它失去了國家的原來意義,而隻能象列寧正確地稱謂的那樣,是個“半國家”。

與此不同,新國家Ⅱ則是現實生活中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組織形式。而這樣一種組織形式,是與社會主義這個相當長的曆史階段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正如社會主義社會不再被看作是一種短暫的過渡階段一樣,新國家Ⅱ也不再被看作是一種臨時性的職能不全的“半國家”。它以自身曆時的長期性、功能的完備性而成為名符其實的國家。同時,它又以自己性質上的特殊性與以往的國家相區別而成為不同於舊國家的新國家。具體地說,它以無產階級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的名義列入曆史上出現過的奴隸主階級國家、地主階級國家、資產階級國家的序列中而又與它們截然對立。

這是一種曆史地發生了的新國家類型。

B 國家的一般與特殊

確定了新國家(指新國家Ⅱ,下同)的曆史地位,實際上就是承認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在剝削階級國家類型之外還存在著一種非剝削階級國家類型。這在理論上必然邏輯地推出這樣一個結論:國家類型也是一個一般和特殊的統一。這個結論可以用下圖表示:

作為與國家一般相對應的國家特殊A和B,其共同性特征隻有在一個更高的層次上才能被理解。換句話說,國家一般作為對國家特殊的抽象,應當恰好是對國家特殊A和B的“同類項”的科學的概括。

這樣,就必須借助健全的思維推出下一個步驟,即使國家一般這個概念完成從抽象到具體、從貧乏到充實的過渡。

國家特殊A和B的共同點至少包括下述三方麵的內容:

第一,它們都是與曆史上一定的社會形態相適應和共始終的上層建築的核心部分,都是與一定的階級相聯係的完整意義上的國家。它們都擁有國家所必需的包括常備軍、警察、法庭、監獄和各級行政官員在內的全部設施。

第二,它們都具有階級和社會的二重屬性,不僅擔負著對反國家力量進行鎮壓的統治職能,而且還擔負著廣泛的社會職能,作為一定社會的代表,成為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秩序的管理機關。

第三,它們都與一定的民族共同體相聯係,是維護民族利益的重要手段。這集中表現在它們的對外職能上。一方麵,它們以軍事的、外交的手段保衛民族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另一方麵,又通過國際交往與其他民族進行經濟文化交流。

循著這個方向作進一步的抽象,我們就可以得到一個國家一般概念的界說:

所謂國家,就是與曆史發展的一定階段相適應、與一定的民族共同體相聯係的建立在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階級統治工具和社會管理機關。

這是國家一般的內涵,就其外延講,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剝削階級國家和非剝削階級國家。

應當指出的是,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都對國家下過一些定義,但嚴格說來,他們的定義並沒有包括被定義的對象全體,而僅僅限於國家特殊A,即剝削階級類型的國家。而就這一類型的國家而言,經典作家們的定義無疑是正確的。在我們指出下述兩點之後,對經典作家何以給國家作出如此這般的定義,就容易理解了:第一,經典作家(主要是馬克思、恩格斯和十月革命前的列寧)所構想的新國家不是一種完整意義上的國家,他們心目中的國家就是一種基本類型,即剝削階級國家。第二,剝削階級國家誠然也具有社會性的一麵,但是,與階級屬性相比,這一屬性是次要的。而且,在上述經典作家生活的年代,這一次要屬性表現得也遠沒有現代這樣突出。正因為這樣,經典作家們抓住了國家(確切說是剝削階級國家)的基本的方麵,並把它定義為階級統治的暴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