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編自GB/T14706-1993) ……本標準規定的符號及用法,適用於出版印刷業中文(包括各少數民族文字)各類校樣的校對工作。 校對符號使用要求 1.校對校樣,必須用色筆(墨水筆、圓珠筆等)書寫校對符號和示意改正的字符,但是不能用灰色鉛筆書寫。 2.校樣上改正的字符要書寫清楚,校改外文,要用印刷體。 3.校樣中的校對引線要從字行中畫出。墨色相同的引線不可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