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我國原有價格管理法規如《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都不高,為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明確規定:多進少售、隻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的一倍等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6。
然而,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中怎樣操作還有待商榷。尤其是不能因為一時打擊價格炒作而誤傷了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要知道,這可是對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最大傷害。
從上容易看出,農產品炒作是一種表麵現象,它的背後涉及到許多深層次問題。如從影響價格的長期因素看,就涉及到勞動力價格、利率水平、生產資料以及水電油等基礎性產品價格,以及政府稅費變化等各種因素在內。在這些因素中,除了勞動力價格的合理上升是合理的也是必須的外,其他各項因素和政策變化實際上都有回旋餘地。
例如,在一個長期低利率的環境中,要想吃到非常低廉的蔬菜是不太現實的;在一個高速公路上到處都是收費站、運輸成本高企的市場環境中,非產地的消費者要想買到價格低廉的農產品,也是過於理想化了的,如此等等。隻有當這些非市場因素尤其是其中的不合理因素一個個遭到解決,才能更好地對症下藥,綜合處理農產品價格上漲問題。
正因如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彭森才認為,綠豆超過每斤10元確實離譜,但這背後的原因和對社會通貨膨脹預期的影響更值得大家關注 7。
可喜的是,政府在這次打擊農產品炒作中正在越來越重視采取各種綜合手段尤其是經濟手段的應用,這是一條正確方向。
例如,2010年7月2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糧食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12個部門聯合發出《關於發揮骨幹企業積極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對大宗農產品市場調控體係和機製的通知》,要求各地適當引入一定數量的骨幹企業作為現行宏觀調控體係補充,防止企業的趨利行為與政府調控目標產生矛盾,並且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現有調控體係、更好地穩定和管理好市場預期。據此,各地除了國家確定的糧食(包括小麥、稻穀、玉米、大豆等)、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豬肉五大類商品外,還要根據本地區生產、消費的特點和習慣,將對本地區居民生活和物價總水平影響較大的其他大宗農產品納入市場調控範圍 8。
1 葉檀:《炒作農產品不僅僅是炒作者的錯》,2010年5月29日加拿大星島日報。
2 李澤民:《3天飆漲1.8元,重罰之後吉林綠豆繼續瘋狂》,2010年7月7日每日經濟新聞。下同。
3 周宇:《發改委:哄抬物價處罰上限擬漲一倍》,2010年7月14日京華時報。
4 《老子》第74章。
5 曾頌、黃丹婷:《農產品不具備全線炒作條件,近期價格震蕩或持續》,2010年5月31日羊城晚報。
6 鍾晶晶:《發改委稱將出台更嚴厲辦法防止哄抬物價》,2010年7月2日新京報。
7 劉錚、江國成:《股市樓市的退出資金利用天氣因素炒作農產品》,2010年5月31日中國青年報。
8 《關於發揮骨幹企業積極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對大宗農產品市場調控體係和機製的通知》,發改經貿〔2010〕1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