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鎮醫藥衛生體製改革
【考點1】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內容
醫療機構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解決“以藥養醫”的問題;對醫院藥品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考點2】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加強衛生資源配置的宏觀管理
(1)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合理分工的醫療服務體係。
社區服務組織:從事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常見病、多發病、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治療和康複。
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從事疾病診治。其中大型醫院主要從事急危重症、疑難病症的診療,並結合臨床開展教育、科研工作。
目前重視形成規範的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和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雙向轉診製度。
(2)加強衛生資源配置宏觀管理。社區衛生服務組織、門診部及個體診所可經銷經省級衛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藥。
【考點3】社區服務和個體診所經銷藥品的限製
參見【考點2】第二條。
【考點4】城鎮職工醫療保障製度
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製度;理想的保障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麵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險費用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四、農村藥品市場管理
【考點1】農村藥品供應
(1)鼓勵藥品連鎖企業向農村發展和延伸,對鄉、村衛生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集中配送;通過試點,逐步建立麵向農村的區域性藥品配送中心;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
(2)可由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機構代購藥品,代購方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向被委托以外的其他單位銷售藥品,不得超出委托代購方的診療範圍和用藥目錄代購藥品。
(3)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鄉鎮、村衛生醫療機構,也可采取“跟標”的方式參加縣級醫療機構的藥品招標采購。
(4)依據布局合理,方便群眾用藥的原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農村行政村開設零售藥店和乙類非處方藥銷售網點,大力促進發展藥品連鎖經營。
【考點2】農村藥品監督
進一步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藥品監管網絡;進一步加強對農村藥品流通領域的整頓和規範;加大農村地區藥品管理法製和安全用藥的宣傳;大力推進農村藥品流通領域誠信體係建設。
【考點3】農村偏遠地區藥櫃設置的規定
1.藥櫃:藥櫃是指以保證村民用藥安全、及時方便為宗旨,由具有配送能力的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及設在鄉鎮的藥品零售企業,作為藥品經營活動的延伸,在村設置的藥品零售點。
藥櫃經營的品種原則上限於非處方藥;品種目錄由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定。
2.藥櫃設置條件具有保證製度;人員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並經培訓;外用、內服藥相對分開,不得將藥櫃與有毒、有汙染的物質設置在同一場所內;具有保證條件和措施。
3.申請程序提出籌辦申請→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提出驗收申請。
4.對設置藥櫃的藥品經營企業的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對所設置的藥櫃實行統一管理並承擔藥品質量責任;藥櫃所經營的藥品必須由設置藥櫃的藥品經營企業統一配送,藥櫃經營人員不得自主進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