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中國近代社會呈現出大廈將傾的全麵敗落的“衰世”景象。岌岌可危的大清王朝為了鞏固其統治,飲鴆止渴,全麵加大和集中對社會資源的提取。一方麵是廣大老百姓的負擔進一步加重;另一方麵是清王朝以“新政”為幌子,企圖加強皇權。“山雨欲來風滿樓”,與此同時,清末的江西社會景象也是“異彩紛呈”:一方麵有傳統意義上的團體性的抗爭活動。包括頻繁的會黨活動和貫穿贛地南北、風起雲湧的群眾反抗鬥爭;另一方麵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因素——新生產方式、新階級的產生,維新思想的萌芽以及同盟會在贛地的活動。這一切成為贛鄱大地革命大潮來臨之前的先兆。
一、岌岌可危的大清王朝
1901年至1910年辛亥革命前夕的近代中國,社會矛盾空前高漲,清王朝日益衰敗。
一是《辛醜條約》簽訂後,清王朝強迫人民分攤巨額的賠款,地方官員又征收苛捐雜稅,橫征暴斂,加上災荒嚴重,因而激起了連綿十年的抗糧抗捐運動和普遍的饑民暴動。到了辛亥革命的前一年,到處燃燒著群眾暴動的革命火焰,使清王朝處於“朝不保夕”的狀態中。
鴉片戰爭以後,列強們的侵略野心不斷膨脹,落後腐朽的清王朝終因不抵外國侵略者的堅船利炮,被迫簽訂了一係列喪權辱國的條約,賠款是這些喪權辱國條約的主要內容之一。為了籌集賠款的款項,清政府不得不將它們分派到各省田賦之中,江西也不例外。《東華續錄》中記:1901年,戶部奏請,由於近年賠款日多,政府各部門開銷又大,國家財政赤字達1800多萬兩,因此將這1800萬分派給各省,江西被派140萬兩。1903年,皇帝諭軍機大臣謂:“現在國步艱虞,百廢待舉,而庫儲一空如洗……自光緒三十年始,責成各督撫,將該屬優缺優差浮收款目徹底清查,酌量歸公,並將房田稅契切實整頓,歲增之款,各按省分派定額數,源源報解。”江西分派定額為20萬兩。到1911年江西省被分派的賠款仍在增加,江西省財政說明書曰:“新定賠款,按此項賠款每年應解銀二百萬兩。”
清政府分派下來的這些款項,主要加派在丁漕之上。張之洞在1902年正月初九奏稿《規複丁漕減征並加提平餘酌抽契稅湊解賠款折》中說:“近閱邸鈔,江西現行丁漕辦法,係地丁每兩於減征複回一百文之外,再捐一百文,共二百文;漕糧每石於減征複回一百四十文之外,再捐一百六十文,共三百文。”
中央政府為籌集賠款而加在江西省的田賦加派已使農民不堪重負,而以地方自治為名加派的名目,更使“民間扶攜老稚,哀泣求免”,曾任翰林院庶吉士、吏部考功司主事的江西新昌人胡思敬上奏的《請免江西加征並緩辦地方自治折》,對農民難以負擔田賦的情況有比較詳細的描述:“佃夫力不能支,相率逃徙而營他業。荒蕪滿目,道饉相望,蓋亦極顛沛流離之苦矣”。
在田賦的征收過程中,地方官吏的勒折浮收,使農民負擔的田賦又增加一層。1876年4月22日的上海《申報》報道,江西臨川縣每年共浮征錢、丁漕兩項每年又浮收錢至二萬一千數百串,“民力縱可支持,未免太行魚肉,又況民力未必能支持乎。”以臨川小小一縣,每年官吏勒折浮收竟達二萬一千數百串,折合白銀達一萬四千多兩,民力肯定是難以支撐的。
除了地方官吏勒折浮收,豪紳地主又對田賦包攬侵蝕,使得田賦大量向農民轉嫁。1880年的《江西通誌》記,同治年間,“江西每年額征起運地丁銀一百五十三萬三千餘兩,漕米七十六萬七千餘石,向來地丁則銀錢並收,漕米則本折兼納,要皆浮收繁重,習為固然……又有刁紳劣監包攬完漕,名曰包戶,向設紳戶情米名目,皆完數極少,官為暗賠,每縣一歲所需,亦與捐攤銀數相等。此州縣之困,由於耗費過多也”。江西省南昌縣的田賦則是逐年增加。
隨著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的加深,銀價上漲導致農民負擔加重的現象在江西是十分普遍的。劉坤一的《劉忠誠公遺集》中對江西義寧州從乾隆到同治年間由於銀價上漲而導致農民負擔加重的現象記載十分清楚:“當乾隆年間,銀價平減,每庫平紋銀一兩僅易製錢七八百文……至道光二十八九年以後,銀價極昂,每兩易錢二千餘文……赴官交納,銀價較乾隆年間增至一倍有餘,以致佃戶力不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