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呈請拘傳報告書
(一)呈請拘傳報告書的含義
《呈請拘傳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拘傳條件,需要采取拘傳措施時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法律文書,屬於公安機關內部審批文書。
(二)呈請拘傳報告書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製作呈請拘傳報告書的注意事項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包括2種情況:一是直接拘傳。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如果已收集到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以直接辦理拘傳手續。二是強製傳喚性質的拘傳。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時,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拘傳,強製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
(2)公安機關是否采取過傳喚措施不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的必要條件。
(四)呈請拘傳報告書的製作方法
《呈請拘傳報告書》依據《呈請報告書》規定的格式製作,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領導批示欄、審核意見和文書名稱。領導批示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填寫是否同意拘傳的批示,並簽名、注明日期;審核意見欄由公安機關基層科所隊長填寫對辦案人提出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的請求初步審核後的意見和建議,並簽名、注明日期。
2.正文
首先依次填清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證件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政治麵貌等;然後,寫明呈請的事項,對犯罪嫌疑人呈請拘傳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造成的危害後果,證明其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法律依據等;在最後部分要寫明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意見,可以寫上請示語。
3.尾部
寫明承辦案件單位、承辦人姓名並寫明製作文書的日期。
【範例】
呈請拘傳報告書
犯罪嫌疑人張××,男,46歲,湖北省武漢市人,漢族,大專文化,1987年大專畢業後被分配到北京××公司當出納至今,現住北京市××區××路××樓××門××號。
現呈請拘傳犯罪嫌疑人張××,理由如下:
20××年4月5日10時許,張××到聞××家中送東西,乘聞××不備,盜竊了800元錢。有關證據如下:
據被害人聞××(男,45歲,張××同事,北京××公司職員,住西城區南禮士路××號)反映,當日上午10時許,他的同事張××到他家送東西,16時,聞發現其放在床頭櫃上的800元錢沒有了。在此期間,沒有別人到過聞家,聞懷疑是被張××拿了。
經詢問聞××的鄰居於××,他在4月5日上午見過張××略帶慌張地從聞××家出來。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張××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為查清張××的犯罪事實,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張××予以拘傳。
妥否,請批示。
××市××區公安局刑警大隊
李××孫××
20××年×月×日
第二節拘傳證
(一)拘傳證的含義
《拘傳證》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強製措施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二)拘傳證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三)製怍拘傳證的注意事項
(1)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製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於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2)《拘傳證》隻能用於強製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對於證人、被害人則不得使用《拘傳證》強令其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於與犯罪有某些牽連,但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人,也不能使用《拘傳證》強製他們到案接受詢問。
(四)拘傳證的製作方法
《拘傳證》共二聯,包括附卷聯、存根聯。
1.附卷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要填請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依次填清執行拘傳的偵查員姓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犯罪嫌疑人地址是指犯罪嫌疑人戶口所在地的地址,或者其暫住超過一年的居住地地址。
(3)尾部。填寫製作文書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公安局長印章。在執行拘傳時,由被拘傳人填寫向其宣布拘傳的時間,並簽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填寫到案時間,並簽名。在訊問結束後,應當責令被拘傳人寫明訊問結束時間,並簽名。
此聯存訴訟卷,是公安機關依法拘傳的憑證。
2.存根聯
由製作拘傳證的單位存檔備查。依次寫明發文字號、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拘傳原因、批準人姓名、批準時間、執行人姓名、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姓名等。
第三節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
(一)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的含義
《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製作的,報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法律文書。
(二)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程序規定》第66條規定: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
(三)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