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
(一)對保征人罰款決定書的含義
《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對未履行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給予罰款處罰時製定的法律文書,是對保證人進行罰款的依據。
(二)對保征人罰款決定書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①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②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上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程序規定》第71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製作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的注意事項對保證人未及時報告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保證人報告的時間比較遲,而是包括:(1)保證人沒有報告;(2)保證人報告了,但不是在發現被保證人違反規定時立即進行的。另外,對於保證人處以罰款的情形還應當包括保證人未能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有關規定。比如當被保證人幹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市、縣時,保證人能夠製止而不製止,致使被保證人違反規定行為發生的,都應當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對保征人罰款決定書的製作方法
《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共三聯,包括交保證人聯、附卷聯、存根聯。
1.交保證人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它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填清保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然後寫明被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再次填寫被取保候審人姓名、保證人姓名、罰款數額;最後寫清保證人不服罰款決定,申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名稱。
(3)尾部。填寫製作文書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本聯在公安機關向保證人宣布罰款後,交保證人(被罰款人)收存,是保證人申請複核的依據和憑證。
2.附卷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它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填清保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然後寫明被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再次填寫被取保候審人姓名、保證人姓名、保證人姓名、罰款數額;最後寫清保證人不服罰款決定,申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名稱。
(3)尾部。填寫製作文書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本聯在公安機關向保證人宣布罰款後,應當責令保證人簽名,並注明性別。此聯存訴訟卷,是公安機關依法對保證人罰款的憑證。
3.存根聯
由製作單位存檔備查。依次寫清發文字號、案件名稱、案件編號、保證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被取保候審人姓名、性別、年齡、罰款原因、罰款數額、批準人姓名、批準時間、辦案人姓名、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姓名等。
第二節對保證人罰款複核決定書
(一)對保征人罰款複核決定書的含義
《對保證人罰款複核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後,保證人不服提出複核申請後製作的,通知保證人複核結果的法律文書。
(二)對保征人罰款複核決定書的製作依據《程序規定》第72條規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並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之口起7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製作對保征人罰款複核決定書的注意事項
(1)保證人不服罰款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複核申請。
(2)複核申請應當向作出罰款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
(3)對保證人的罰款係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保證人如果不服複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四)對保證人罰款複核決定書的製作方法《對保征人罰款複核決定書》的製作使用《對保證人罰款/沒收保證金複核決定書》。《對保證人罰款/沒收保證金複核決定書》共四聯,即交辦案單位聯、交申請人聯、複核單位附卷聯、存根聯。
1.交申請人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發文字號。在製作過程中,首先需要劃去“沒收保證金”字樣,然後填請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填清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然後寫明申請人姓名、申請複核的時間、申請複核的理由、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罰款決定文書的發文字號;最後寫明作出複核決定的理由、法律依據、複核決定。此處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