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提請批準逮捕書

(一)提請批準逮捕書的含義

《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製作的,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批準的法律文書。

(二)提請批準逮捕書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程序規定》第115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準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第117條規定: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製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第118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三)製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注意事項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①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③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③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個。

(2)有逮捕必要,通常包括以下情況:①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②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③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④可能實施打擊報複的;⑤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⑥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四)提請批準逮捕書的製作方法

《提請批準逮捕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製作文書機關名稱、文書名稱、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

第一段,要依次填清犯罪嫌疑人姓名(包括別名、曾用名、綽號等)、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政治麵貌(如果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要一並寫明具體的級、屆代表、委員)、違法犯罪經曆和因本案被采取強製措施的情況等。對於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把他們各自的情況一一寫明。第二段,首先寫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來源(包括單位或者公民舉報、控告、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本局其他部門在移交、以及辦案中發現等);然後寫明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各個法律程序開始的時間,比如接受案件、立案時間。寫明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第三段,寫明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查明的犯罪事實。要對經偵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進行充分的論述,重點說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事實已經有證據證明,包括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寫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寫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其犯罪動機;寫明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造成的危害後果;證明其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情況等。對公安機關收集到的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原則上應當據實填寫,有幾起填寫幾起,但隻要其中的一起符合對犯罪嫌疑人的提請批準逮捕條件時,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準逮捕。第四段,寫明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情況。要分列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獲取的證據。第五段,根據犯罪構成,簡要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罪狀,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具體條、款,涉嫌什麼罪等。

3.尾部

寫明擬提請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名稱、製作文書的日期、所附的案卷材料共有幾卷,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要注明其被羈押的處所,並加蓋公安局長印章和公安局印章。

《提請批準逮捕書》一般是一案一份,對於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請逮捕數名犯罪嫌疑人的,合寫一份文書。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部分,要按照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順序製作,即罪行嚴重的先寫。對於共同犯罪中有不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仍應當將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實敘述清楚,並注明對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和處理的情況。

(五)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文書實例

【範例一】

***公安局

提請批準逮捕書

字[]號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等),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件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政治麵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並寫明具體級、屆代表、委員),違法犯罪經曆及因本案被采取強製措施的情況。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逐一寫明。]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舉報(控告、移送)至我局(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具體為單位或者公民舉報、控告、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本局其他部門移交以及辦案中發現等)。簡要寫明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各個法律程序開始的時間,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時間。具體寫明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

經依法偵查查明:……(概括敘述經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簡明扼要敘述。)

(對於隻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實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實應逐一列舉;同時觸犯上述數種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應該按照主次順序分別列舉;

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後,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順序,分別敘術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單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分列相關證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構成簡要說明罪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規定,涉嫌×××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寸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特提請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