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健康檢查文書
(一)健康檢查文書的含義
《健康檢查筆錄》是看守所在收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時,對他們進行健康檢查時製作的法律文書。看守所對收押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把有嚴重疾病或者有生命危險的人員收押進來,發生死亡,造成不良影響;防止把傳染病帶進看守所造成蔓延,危及看守所的安全;防止把精神病人等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或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收押,以致侵犯其合法權利。
(二)健康檢查文書的製作依據
(1)《程序規定》第147條規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進行健康檢查,並製作筆錄;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提請案件主管機關依法變更強製措施。
(2)《看守所條例》第10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①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②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③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三)製作健康檢查文書的注意事項
(1)看守所應當憑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逮捕證》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查獲的通緝在案、越獄逃跑的人員以及公安機關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人員,辦案單位應當持《通緝令》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文書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將有關人員送當地看守所收押。
(2)看守所在進行健康檢查時,如果發現被收押人有精神病可疑,但又無法確定的,可以暫時收押。對有現實危害性,在監室內胡作非為,不服管教,對其本人或者同監室人員可能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影響看守所秩序的,通常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強製措施予以約束,由專人負責看護,並由辦案部門負責對其進行鑒定。對經鑒定證明屬於偽裝精神病的,應當嚴肅地批評教育,細致地做工作,促其轉變態度,交待罪行或者問題;對經鑒定確實屬於患有精神病的,應當與民政部門聯係,送精神病醫院觀察治療、送安康醫院等專門場所監護治療,或者由其監護人負責看管。
(四)健康檢查文書的製作方法
《健康檢查筆錄》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已印製好。
2.正文
首先依次填清檢查時間(包括起止時間),檢查地點(通常是在看守所),檢查人姓名、單位、職務,辦案人姓名、單位、職務(二人),被檢查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既往病史;然後填寫經過檢查後發現的情況及結論,一般應當包括被檢查人有無殘疾、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有無傳染病、體表症狀等。
3.尾部
由檢查人、辦案人、記錄人、被檢查人分別簽名,並由記,錄人注明製作日期。
《健康檢查筆錄》製作完畢後,由看守所留存,是證明被羈押人入所時健康狀況的初步憑證。對於經檢查發現不應當羈押的,看守所應當提請案件主管機關依法變更強製措施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五)健康檢查文書的文書實例
***看守所
健康檢查筆錄檢查時間:200×年5月7日11時27分至200×年5月7日12時27分
檢查地點:××市看守所
檢查人姓名、單位、職務:李××,××市看守所,醫生
辦案人姓名、單位、職務:王××,××市公安刑警大隊,隊長;楊××,××市公安局武警大隊隊,偵查員
被檢查人姓名、性別、年齡:白××,男,37歲既往病史:無
檢查情況及結論:無外傷,無傳染性疾病,精神
第二節換押證
(一)換押證的含義
《換押證》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移送案件時製作的,告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處訴訟階段的法律文書。
(二)換押證的製作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製度的通知》第1條規定: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2)《程序規定》第149條規定:在移送案件時,對被羈押人需要辦理換押手續的,案件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案件受理機關直當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注明承接時間後,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並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3)《看守所條例》第15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麵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