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什麼是仲裁文書
一、仲裁文書的含義
仲裁文書,是仲裁法律關係主體在仲裁活動過程中,依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製作的各種有關仲裁的文書總稱。仲裁文書有如下特點:
①仲裁文書的製作主體是仲裁機關和仲裁當事人。仲裁機關是指仲裁委員會。涉外的仲裁機關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國內的仲裁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委員會。
②仲裁文書的製作必須符合法律和仲裁規則的規定。法律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無論是仲裁機關製作的仲裁裁決書,還是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以及提出仲裁的申請書,隻能依據法律和仲裁規則所賦予的職權或者權利製作。如文書的內容要素、格式規範、製作期限等應當符合相關的規定。
⑧仲裁文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無論是仲裁機關製作、使用的,還是當事人製作、使用的仲裁文書,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尤其是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還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如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文書與訴訟文書的區別
(一)製作主體不同
仲裁文書的製作主體具有民間性。仲裁法規定: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可見仲裁文書的製作主體是屬於民間性質的社團組織及仲裁當事人;而訴訟文書的製作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及訴訟當事人。
(二)製作程序不同
仲裁具有終局性,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訴訟程序則為兩審終審製,甚至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還可以申訴。由此而產生的文書數量也差異很大。
(三)適用範圍不同
仲裁文書適用案件的範圍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方麵的糾紛,範圍受限製;而訴訟文書適用範圍很廣泛,不僅包括民事、經濟案件,還包括刑事、行政案件。
(四)寫法不同
兩者格式各自獨立,許多寫法差異較大。由於我國《仲裁法》施行的時間較短,仲裁機構對仲裁文書的文種、格式認識尚不統一,還需進一步探索。而訴訟文書已經有了較規範的文書格式體係。
三、仲裁文書的種類
根據製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將仲裁文書分為仲裁機構製作的仲裁文書和當事人製作的仲裁文書。
根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將仲裁文書分為國內仲裁文書和涉外仲裁文書。國內仲裁文書是仲裁機構和當事人在國內糾紛案件的仲裁過程中,按照國內仲裁程序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涉外仲裁文書是仲裁機構和當事人在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糾紛案件的仲裁過程中,按照涉外仲裁程序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根據使用用途分為: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仲裁反訴書、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
這些文書都是根據我國《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程序,依法仲裁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必不可少的或經常使用的仲裁文書。這裏選講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
第二節仲裁協議書
一、仲裁協議書的含義
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麵協議。
我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這是製作仲裁協議書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一旦生效即對當事人產生嚴格的約束力,排除了法院對爭議事項的管轄權,成為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無權受理案件。協議範圍內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隻能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權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能受理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案件。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一十六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麵方式在發生糾紛前和發生糾紛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兩種形式。
(一)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的最常見和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仲裁條款,即合同各當事人將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將來就合同的相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項內容訂立於合同中,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由於仲裁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所以,製作比較簡單,隻是概括地約定將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通常是在合同中插入某種仲裁機構推薦的簡短的示範性條款,如:“凡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的另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是專門性的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書。即各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單獨汀立的願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麵文件。這是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共同商定的一種仲裁協議。
二、結構內容和製作方法
仲裁協議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即“仲裁協議書”。
(2)當事人的稱謂及基本情況:當事人一般稱甲方和乙方。基本情況包括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通訊方式、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人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則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或者職務。
如果申請人委托律師或者他人代理進行仲裁活動的,還應寫明委托代理人的上述情況。
(二)正文
正文部分應寫明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的內容至關重要,它直接關係到爭議能否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製作仲裁協議應當詳細、明確,訂立仲裁條款更應謹慎,不可缺少某些關鍵性的內容或者要點,以便一旦發生爭議需要仲裁時,能有所遵循。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不論何種形式的仲裁協議,都應當具有下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