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地方基礎設施的債務融資(3)(1 / 3)

(4)有特定的業務領域和服務對象。政策性融資機構所服務對象主要是贏利性差、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進入但是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必需的領域,尤其作為“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屬性的基礎設施領域。地方基礎設施領域的建設項目,由於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項目建設以社會效益為重,其投資收益通常低於市場平均水平,需要通過政策性融資進行建設。另外一些重大的高科技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等,通過市場機製大規模籌措資金比較困難,也需要通過政策性投融資平台籌集資金。

4.地方基礎設施融資機構的功能定位

(1)統一化的政府管理平台。地方性基礎設施融資機構是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規劃,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統一化平台。融資機構將整合政府各項優質資源,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為政府公共服務建設募集資金,以落實重大項目的配套資金、補充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實現政府的投資引導意圖。

(2)市場化的資金籌集平台。政策性融資機構將通過機製和製度的建設,充分利用各種資金途徑,推進市場化的融資機製,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服務。

(3)政策性的產業投資平台。政策性融資機構可以根據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通過資金的合理配置,支持地方重點產業發展;融資機構代政府作為出資人,通過資金投向,以支持那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和重點項目。

5.相關法律規定與參照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條件和金融實踐,要設立新的金融機構基本不成立,因此我們可以參照原有的金融機構原型,進行一定突破。目前主要可以參考的原型有“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貸款公司”,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這些規定主要對股東、資金來源、服務範圍、信貸資金規模等方麵進行了限製。

2007年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5號)在第一章總則中指出,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關村鎮銀行的政策限製有:(1)村鎮銀行需要設立在縣和鄉。這局限了村鎮銀行的業務範圍。(2)資金來源為公眾存款。對資金來源的限製使得國際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我國社保基金等不能進入到村鎮銀行中。(3)其信貸資金用於當地的農村經濟建設。資金的用途有限,不能擴大到整個地方的基礎設施建設範圍。(4)貸款額度規定:“小額、分散”——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0%。而很多基礎設施需要大規模的資金投入。

2008年頒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資金來源、資金運用、監督管理以及終止等方麵的問題。

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限製有:(1)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這限製了資金的廣泛來源。(2)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麵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麵。這是對業務範圍和資金投向規模的限製,尤其“小額、分散”的原則,與基礎設施建設大規模的資金需求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