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國的軍事領導係統,呈現出複雜的情況,既有對魏晉製度的承襲,又保留了一些少數民族的傳統製度,而且,在各政權的建立過程中,前期同後期的製度,也發生了不少變化。總的情況是:前期的諸胡政權和每一個胡族政權的前期,大都實行胡漢分治政策,在政權組織上,一國設置兩套班子,分府辦公,各行其事,總統於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或皇帝。這種組織形式表現在軍事統禦係統上,就是單於台同都督中外諸軍事並設,後來隨著形勢的發展,二者逐漸合而為一。由於各個民族的社會發展階段不同,或者說文化起點不同,由分治到合治的轉化進程也不盡一致,有的很快就完成了這種轉變,有的轉變則較遲緩,有的甚至尚未完成轉變即行垮台。但總的趨勢是由分治到合治。在實行胡漢分治時,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大都稱王或稱帝,也是最高軍事統帥,同時又保留了大單於的稱號,以表明他們仍是少數民族的最高首領。如漢國的劉淵、後趙的石勒、前燕的姚萇、西秦的乞伏國仁、南涼的禿發烏孤和大夏赫連勃勃等。在帝王和大單於之下,既按照漢族的製度,設置一套與魏晉基本相同的官職,如三公、諸卿、尚書以及各種名號的將軍,以協助最高統治者處理國家的軍、民、財、刑等事務,同時又設置了單於元輔或左、右輔,專門處理少數民族的事務。在地方上,對漢族地區,一般仍實行州、郡、縣製,設刺史、太守和縣令長等主民政,設都督、將軍、校尉等專管軍事。對少數民族地區,則按照他們的傳統習慣,實行部落同政權相結合的設置,設城主、鎮將、都護、部大(部大人的簡稱)、都大(都大人的簡稱)等進行統治。上述組織形式,在諸胡政權建國的初期,是比較普遍的。此後,隨著各民族漢化程度的加深,他們的政權組織及軍事指揮係統便開始變化,這一過程,大體上是分兩步走的。第一步,使宗統服從於君統,族權服從於政權。其主要表現是將大單於的地位降於皇帝之下,改由皇太子或皇太弟充任,而且這時的大單於也已不隻是少數民族的首領,而且是國家的執政官,為了明確其身份地位和職權範圍,往往在大單於稱號的前後,加上一些漢族執政官的職稱。如劉淵命其子劉聰為大司馬、大單於、錄尚書事,劉聰命其子劉粲為領相國、大單於等。這種稱號本身就表明,胡漢兩種製度,已出現了合二為一的傾向。第二步,便是索性取消大單於的稱號,完全采用漢族的官製。從軍事領導係統來說,各國差不多都設置了都督中外諸軍事,是為皇帝之下的最高軍事統帥。另外,還設置丁許多不同品位的將軍,分統中外諸軍。如大將軍、秦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中軍將軍、撫軍將軍,以及凹征、四鎮、四安、四平將軍等。不過,這些將軍,許多都屬官階而非官職,將軍的稱號,僅表示其軍官的身份和等級,而不一定統軍。在當時,真正具有實職的統軍將領,一般都要由皇帝特命差遣,在官號中加上都督諸軍事、監諸軍、督諸軍的職稱以及使持節、持節、假節的稱號。前者表明其權限的範圍,後者表明其權力的輕重。其中,以便持節都督諸軍的權力最大,持節監諸軍次之,假節督諸軍又次之。這些,與魏晉之製並無多少差別。唯都督中外諸軍事、都督中軍、都督禁軍和都督數州諸軍事等高級統軍將領,一般要由本民族、特別是皇族的皇室子弟擔任。也有個別漢化程度較深的政權,任命漢族的官吏擔任重要軍職。如前秦苻堅就曾以漢人王猛任都督中外諸軍事,但這畢竟是特例,而非常製。
十六國時期的許多國家,在州一級政權中,也仿照魏晉之製,實行軍政長官互兼的製度,任命駐在各軍事要地的統軍將領,兼任所在州的刺史,或給刺史加上持節都督的職稱,兼統軍事。他們所領的軍隊,在製度上屬於中央軍的外軍,應聽從皇帝和中央的都督中外諸軍事調遣。但是實際上,由於擔任地方軍職者,非皇族子弟,就是創業的元勳,或是帶兵投靠的少數民族首領,他們往往視所統的軍隊為私人武裝,不聽從中央的調遣,甚至鬧獨立性。這種製度,實是造成諸胡政權經常發生分裂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