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紳衿包納錢糧和抗糧的政策。雍正四年,貢生張鵬生將民人鄭廷桂等應納錢糧包攬入己的案子發生了,刑部議將張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雍正拿他作典型,加重處理,枷責之外,發遣黑龍江,同時命令大臣重議生監包攬錢糧的治罪法。次年,批準朝臣的建議:凡貢監生員包攬錢糧而有拖欠的,不論多少,一律革去功名;包攬拖欠至八十兩的,以贓、以枉法論處,並照所納之數,追罰一半入官;百姓聽人攬納,照不應重律治罪;失查的官員,罰俸一年。這一年,保定舉人蘇庭奏請緩征錢糧,雍正說直隸紳衿包攬嚴重,蘇必定是這裏頭的人,命令革去他的功名,調查他的日常行為。還是這一年,直隸東光知縣鄭三才奏稱該縣“地棍紳衿把持包攬,挾製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種種”。雍正諭令嚴行查處。
對紳衿本身的納糧,雍正也加強管理。六年(1728)規定,凡係紳衿錢糧,在稅收印簿和串票內注明紳衿姓名,按限催比,奏銷時將所欠分數遂戶開列,另冊詳報,照紳衿抗糧例治罪,若州縣隱匿不報,照徇庇例議處。八年(1730)進一步規定,州縣官要把文武生員應納的錢糧造冊送學官鈐印頒發,每完若幹,照數注明,按季申送查核。雍正還規定,每年年底,生監要五人互保沒有抗糧,包訟的事情,完納賦糧以後,方準應試。多方麵促使紳衿交納稅課。
對拖欠糧賦的紳衿,雍正嚴懲不貸。五年(1727),甘肅階州紳衿抗糧,護理巡撫印務的鍾保,以署知州陳舜裔激變士民的罪名,奏請將其革職。雍正不準奏,說陳舜裔“催辦國課,並非私派苦累民間,若因此將伊革職,則實心辦事之人必退縮不前,而無賴生事之人皆以挾製官長為得計矣。”指示將抗糧不法人犯嚴加審迅,同時責備鍾保“沽名邀譽”,不要他辦理這件事情。湖廣地區不斷發生士民抗糧事件,安陸縣武生董建勳連年不交錢糧,當地將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九年(1731),該縣士民集體抗糧,總督邁柱和地方官捉拿首犯。雍正指示:“此等刁惡風習,自當一一執法懲究,尤貴平日不時訪察化導於早也”。山東紳衿拖欠錢糧成風,有“不欠錢糧,不成好漢”的俗語。九年(1731),進士舉人秀才監生因欠糧應褫革的有一千四百九十七人,本應加罪,大學士張廷玉以當地荒歉,奏準寬限三年完清。官員催征紳衿逋賦不力的,雍正以因徇庇護嚴加治罪,十二年(1734),為此把甘肅順慶知府潘祥等人革職。
嚴禁官紳勾結包攬詞訟政策。二年(1724),雍正在山東巡撫陳世倌的奏折上批示:“凡地方上頑劣紳衿貢監之流,宜嚴加約束,毋邀虛譽而事姑息,以滋長刁風”。同年,浙江發生了官員袒護縉紳事件。陳世倌的兄弟陳世侃的家人,在原籍浙江海寧縣賒欠肉鋪銀兩,與商人鬥毆。浙撫黃淑琳審問,讓陳世侃坐在後堂觀看,因杖斃肉鋪商人,引起商人不滿而罷市。雍正將黃淑琳革職拿問,命杭州將軍安泰和布政使佟吉圖審理。安泰等奏稱打死人命是實,罷市是虛,雍正認為他們仍有徇隱,命再審查。當時陳世倌折奏,聲稱嚇得“精神恍惚”,方寸已亂,其母八十高齡,也是“寢食俱廢”,“風燭難保”,請求皇帝憐憫,放寬審訊。雍正毫不為動,責備陳世倌“因私而廢公,器量何其偏小!”足見其不容官官相護和官紳勾結的態度。雍正五年(1727),河南鄉紳和景惠“捏造匿名揭帖”,田文鏡奏其誣告,雍正命將和景惠擬處絞刑。河南監生鄭當時誣告佃農高琰,“明火執杖,燒搶其家”。田文鏡革其監生,張貼告示,“使通省之紳衿皆以鄭當時為戒,不敢依恃護符,違禁誣告”。對於劣紳的武斷鄉曲,田文鏡在雍正的大力支持下,絕不留情。項城人進士王轍強奪人牲口,指令伊伯武生王允彝侵占王天壽地畝。伊族武生王甸極騙占生員於嗣哲地畝。他們因有功名,田文鏡不能驟行審理,移谘河南學政,把王允彝、王甸極武生革退,同時特疏參奏王轍。雍正諭令革去其進士,對他進行嚴格審查。浙江富陽縣紳士楊六先,私收公糧,占人妻女,與曆任知縣交好,每年饋送數千兩銀子。署縣令張坦熊到任,拘捕楊六先,提審那天,縣民雇船來縣城觀看的千餘人。
雍正為防止劣紳幹政,不許士民保留地方官。士民保留的去任地方官員,應該是有政績的,或被冤抑的,百姓懷念他,或為他鳴不平而要求他留任。但雍正看到這中間有官員買囑保留的,有劣紳為討好去任官而保留的,是一種刁風惡習,嚴行禁止。
製定主佃關係法令。紳衿不法,虐待佃戶尤甚,雍正在處理主佃關係問題上,也注意打擊不法紳衿。二年(1724),廣西生員陳為翰踢死佃農何壯深。雍正認為,佃戶必不敢先動手毆打生員,陳為翰一定是劣衿,於是諭令巡撫李紱嚴審清楚。他指出,讀書人打死人,與其身份不合,不應該照常人案例論處。遂命刑部與九卿重議生員“欺淩百姓毆人致死”如何加倍治罪的法令。五年(1727),田文鏡上疏,請將淩虐佃戶的鄉紳按照違製例議處,衿監吏員則革去職銜。雍正說他隻考慮了紳衿欺壓佃農一麵,沒有顧及佃戶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問題,命再詳議,於是定出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欺慢主之例。
鎮壓生監罷考的政策。雍正壓抑不法紳衿政策的執行,引起他們的不滿。鞏縣生員反對張可標實行士民一體當差的政策,是他們的最初反映,封邱生員罷考則是一起較大事件。二年(1724)五月,封邱生員王遜、武生範瑚等人攔截知縣唐綏祖,不許他實行按田出夫的辦法。聲稱“征收錢糧應分別儒戶、宦戶,如何將我等與民一例完糧,一例當差”,強烈要求維護他們的特權。不久,河南學政張廷璐按考至開封府,封邱生童實行罷考,武生範瑚把少數應試者的試卷搶去,以示對士民一體當差政策的抗議。事情發生後,田文鏡、石文焯迅速奏報朝廷。雍正認為地方上出了這樣的事情,應該“整飭一番,申明國憲”,把為首的拿禁開封,懲辦一二人,以儆其餘,為此特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爾鬆阿赴豫審理。最後把為首的王遜、範瑚等斬決,王前等絞監候。在審理過程中,科甲出身的學政張廷璐、開歸道陳時夏、欽差沈近思沽名釣譽,有意徇瞻。田文鏡不講情麵,所以生童說“宗師甚寬”,“陳守道是好人”,田文鏡則是無人不怨,無人不恨。尤其是陳時夏承審時不坐堂,與諸生坐談,稱他們為“年兄”,央求他們赴考。雍正對此非常不滿,說這是大笑話,“儒生輩慣作如是愚呆舉動,將此以博虛譽,足見襟懷狹隘”。他支持田文鏡,把張廷璐革職,陳時夏革職留任。在處理封邱罷考事件中,清朝政府內部有不同意見,雍正和田文鏡采取堅決打擊不法生監的方針。以後堅持了這一政策。十二(1734)年,雍正說各省常有生童與地方官齟齬,因而罷考,以挾製長官。他命令,以後凡有邀約罷考的,就永遠停止他們的考試資格,如果全縣罷試,也照樣辦理,決不姑容。
雍正還采取加強對監生管理的措施。捐納貢監不法的比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監生革退由禮部批準的規則,不利於地方官和學政強化對他們的約束。田文鏡想改變舊規,二年(1724)、三(1725)年終,徑將應革的監生谘照學政執行,而後報禮部備案,但禮部駁回,仍令遵行舊例。田文鏡因而上疏,請求把捐納貢監交由學政,與生員一並約束,雍正批準了他的建議。於是形成這樣的規定:衿監凡涉及到訴訟,即革去功名,聽候審理。同時還規定,生監被斥後,不許出境,以免他們滋事。
雍正用這些辦法調節紳衿、平民、清廷三者關係。他對紳衿有所節製,對不法紳衿有所打擊,但這關不是與他們為敵。為此,他說,有的地方官為得百姓稱譽,故意摧折鄉紳,但是鄉紳或者是父祖,或者是本人為國效勞,這樣的簪纓之族,怎麼能故意壓抑他們呢!他說對紳士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品行端方的,應當加意敬禮,以為四民之表率;有一般過愆的,則勸戒之,令他改正;對那些不肯改過,就應當以法懲法。針對田文鏡處罰田主擅責佃戶建議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為地主階級的最高代表維護紳衿利益的表現。他所反對的是紳衿的不法行為,超越於清朝政府所給予的法定權利,因而侵犯了政府權力,過分危害了平民,不利於封建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為。雍正為保護政府和平民的正當權利,用剝奪紳衿的非法特權、平均賦役的辦法,使平民、紳衿、清廷三者之間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維護清朝的專製統治。
賦役改革
差徭和田賦是廣大臣民對清廷應盡的義務,曆來分別征收。徭役很重,為無田者力所不能負荷,加之紳衿規避丁役,差徭不均,迫使勞動者隱匿人口,逃避差役。這種徭役製度的不合理已成為雍正必須解決的社會問題。
早在明清之際,有的官員鑒於徭役製的弊病,在自己主管地區進行改革。明末,陝西戶縣實行並丁於糧的辦法,即把丁銀歸入田糧征收,不再按人丁完納。崇楨八年(1635),漢中府城固縣亦實現“丁隨糧行”新法,順治十三年(1656),南鄭縣也推行這一方法。
康熙統治時期,農民以運動的方式表達了反對以丁派役的願望。浙江寧波府農民提出“隨地派丁”的主張,富豪反對,相持不下。杭州府民人王之臣報告產少丁多,賠累不起。錢塘、仁和兩縣,把有產業的稱為“鄉丁”,無產業的稱為“市丁”,或曰“門麵光丁”,外來流寓之人稱為“赤腳光丁”,各自承擔丁役,光丁無產應役,承受不起,要求“從田起丁,人不納丁。”布政使趙申喬不允許,貧民願望不得實現,鬥爭不輟。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官僚比較深刻地認識到丁役問題的嚴重性,主張改變役法。曾王孫提出丁隨糧行可以去三弊收三利的見解。他說,實行丁差,必須不停地編審,但是也得不到人丁的實情,還是出現耄耋為丁,強壯為黃小的弊病;人丁本應死絕除名,但官吏舞弊,使素封之家不任丁役,貧苦人無丁而有丁徭;窮人承擔不起,或逃亡,或拖欠,官府得不到實惠,還害得裏甲賠累,官員被懲責。他認為實行丁隨糧辦有三個好處:買田的人增加田賦隨著增添丁役,則賣田的糧去丁亦去,沒有包賠的痛苦;以糧派丁,官吏不能放富差貧,可以澄清吏治;無稅糧的人口不再受丁銀的拖累而逃亡,可以安心在鄉從業。學官盛楓明確提出丁課均入田稅的主張,他說:把一縣的丁銀平均分攤到全縣田畝中,每一畝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貧民則免除供輸,會使國課有保障,官員考成無問題,這是“窮變通久之道”。反對丁隨糧辦的官僚也很多。邱家穗講出兩條理由:一是丁併於糧,將使遊手之人無所管羈,二是窮人富人都是人,都應有役,餅丁入糧,使貧者遊墮,讓富人代賠他們的丁銀,也是不公平。他站在富人的立場,堅持丁,糧分擔。
康熙當政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以後,丁役的問題更突出了。康熙宣布以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為基準征收丁銀,以後不論增添多少人丁,也隻收那些丁銀,不再增稅。這項政策在中國賦役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它把人口稅固定下來,對於後世不斷增加的人丁講,減少了丁銀負擔量,有利於勞動力的增殖。但是原來丁、糧分征,丁役不均的積弊依然如故,而且出現征收方法的新問題。人口總在不斷變化,有的戶有死亡,有的戶有增添,這項政策實行後,如何在具體的民戶中開除舊的丁銀額、增添新的丁銀額就不像以前那樣簡單了。死亡和新增人丁數目絕不會相等,往往新增的多,這就不能用某一個新丁接替已死人丁的差徭。不僅如此,由於人丁的增多,原有人丁的負擔也要相對減少,這就需要重新計算每一個人的丁銀量,還需要隨著人丁的變化不斷地計算,而這不是一件容易辦到的事情。因此隨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實行,必頗尋求落實人丁丁銀的具體辦法。禦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就敏銳地感到這個問題,從而建議把丁銀總數統計清楚,平均攤入到田畝中,按畝征收。戶部討論了他的建議,認為那樣改變丁、糧分別征收的老辦法,變化太大,不能實行,但是他提出的問題又不能不解決,就讓廣東和四川兩省試行。於是四川實行“以糧載丁”的辦法,於征糧賦中帶收丁銀。廣東丁銀按地畝分攤。大約在這時,河南的太康、汝陽等十一州縣也實行“丁隨地派”,浙江常山知縣張德純編審時“均丁於地”,收到“民困以蘇”的效果。
即使到這時,持反對意見的仍很多,福州人李光坡可算代表了。該地官員議論實行按田派丁,李光坡極不讚成,他除具有邱家穗的觀點,又認為滋生人丁永不加派政策使丁銀固定,官吏不能放富差貧了,若按田畝派丁,各地畝積大小不同,做不到平均,若依田糧派丁,則稅糧有輕重不同,又不能不出現偏枯。他還認為丁並於糧,實行久了,或者會以為有糧賦而沒有丁銀,會添設丁課,形成加賦的大害。撇開他的頑固態度不講,他提出了實行丁並於糧可能碰到的問題。
終康熙之世,改變役法與維持舊法的兩種主張爭執不下,把事情拖了下來。雍正即位後,就麵臨著這個棘手的而又必須解決的問題。
首先觸及這個問題的是山東巡撫黃炳。他在雍正元年(1723)六月奏請按地攤丁,以蘇民困。他與曾王孫、盛楓等人有所不同,身任封疆大吏,更感到丁、糧分征下貧民逃亡問題的嚴重性,他認為有地則納丁銀,無地則去丁銀,使貧富負擔均平才是善政,因而主張丁銀攤入地畝征收。雍正則認為“攤丁之議,關係甚重”,不是可以輕率決定的,不但沒有接受他的建議,反而責備他“冒昧瀆陳”,告訴他把一省的刑名錢穀辦理好是正事,這時談改革是事外越例搜求。一個月後,直隸巡撫李維鈞以有益於貧民為理由,奏請攤丁入糧,他深知有力之家不樂意這樣辦,可能會出來阻撓,而戶部隻知按陳規辦事,也不會同意,因此要求雍正乾綱獨斷,批準他實行。雍正不再像對待黃炳那樣,把他的奏章交戶部討論,同時指示:“此事尚可稍緩,更張成例,似宜於豐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時,以便熟籌利弊,期盡善盡美之效”。他把丁歸田糧視為要事,主張慎重處理,籌謀善策,倒不是反對改革。九月,戶部議複,同意李維鈞的建議。雍正還不放心,命九卿詹事科道共議,諸臣提出幾個問題,一是與李光坡所見相同,畝有大小,按畝分攤,並不平均;二是有人賣田,必先賣去好田,剩下次田,再完丁銀就有困難;三是有人賣田而代買主納錢糧,這就還要代納丁銀。就此,雍正指命李維鈞詳細規劃此事,一定做到對國課無損、對窮黎有益,讓人挑不出毛病來。李維鈞回奏準備把地畝分為上中下三等,丁銀按地畝等級攤入,不至於好壞地負擔不均。雍正稱讚他“籌度極當”,準許他在二年(1724)開始實行。但是李維鈞害怕雍正反悔,於十一月又奏稱他遭到“權勢嫌怨”,感到孤立。雍正知是為己而發,告訴他:“驀直做去,坦然勿慮,若信不得自己,即信不得朕矣。朕之耳目豈易為人熒惑耶!”丁歸田糧的問題,從黃炳六月提出,到十一月雍正決心實行,曆時半年。這一場討論,是康熙年間爭論的繼續,隻是前朝懸而未決,而到了雍正朝很快作了抉擇。就雍正態度來看,他從消極轉變到積極,從反對變為支持。雍正之所以如此,是由於他本著為政務實的精神,吸取臣僚的正確意見,作出果斷的裁決。就此而論,丁歸田糧製度的建立和實行,最後決策者雍正起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