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1 / 3)

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旨,要約人將自己置於一旦對方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的無可選擇的地位;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承擔約束的意旨,要約邀請人希望將自己置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

要約撤回與撤銷要約撤回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根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項要約都可以撤回,隻要撤回的通知先於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約人,都能產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誌和利益。由於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作出的,所以此時要約並未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約人的利益。

要約撤銷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後,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在要約到達後、受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要約本身存在缺陷和錯誤、發生了不可抗力、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等,促使要約人撤銷其要約。允許撤銷要約是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但是,《合同法》中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消滅要約的消滅又稱為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要約人和受約人產生約束。要約消滅後,受約人也喪失了承諾的效力,即使向要約人發出承諾,合同也不能成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失效:受約人拒絕要約。

要約人撤回或者撤銷要約。

承諾期限屆滿,承諾人未作出承諾。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概念承諾是指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要約一經受約人承諾並送達要約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承諾必須是受約人發出。根據要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隻有受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資格,因此,承諾隻能由受約人發出。如果要約是向一個或者數個特定人發出時,則該特定人具有承諾的資格。受約人以外的任何人向要約人發出的都不是承諾而隻能視為要約。如果要約是向不特定人發出時,則該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都具有承諾的資格。

承諾必須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是指受約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成立後,要約人是合同當事人之一,因此,承諾必須是向特定人即要約人發出的,這樣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承諾應當在確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的期限,則承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承諾人超過了規定的期限作出承諾,則視為承諾遲到,或者稱為逾期承諾。一般來說,逾期承諾被視為新的要約,而不是承諾。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因為承諾是受約人願意按照要約的全部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其同意內容必須與要約容全致,合同能成。

承諾必須表明受約人的締約意圖。同要約一樣,承諾必須表明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圖,此時合同才能成立。這就要求受約人作出的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承諾的傳遞方式應當符合要約的要求。如果要約要求承諾采取某種方式作出,則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果要約未對此作出規定,承諾應當以合理的方式作。

承諾方式承諾的方式是指受約人通過何種形式將承諾的意思送達給要約人。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必須采取何種形式作出,則承諾人必須按照規定發出承諾。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定,受約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在一般情況下,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以口頭或者書麵的形式將承諾明確告知要約人。要約中有明確規定的,則按照要約的規定作出承諾如果要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通常采用與要約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諾。

行為。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明確規定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則可以通過行為進行承諾,即以默示方式作出承諾,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兩種方式。

承諾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是指承諾何時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規定,承諾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是,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承諾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作出。

如果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對要約內容變更的處理按照承諾成立的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保持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限製、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如果對要約內容進行變更,就有可能不能成為承諾。變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承諾如果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此時,不能構成承諾而應該視為新的要約。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為這些條款是未來合同內容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未來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當這些變更後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並不能成立,必須等至卩原要約人無條件同意這些經變更後而形成的新要約,再向新要約人發出承諾時,合同方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