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五章(1 / 3)

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日期①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照本合同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②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③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因發包人的工期延誤、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影響和發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所作的工期變更。

④竣工日期:指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⑤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本合同約定所作的延長。

⑥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的日期。

⑦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合同價格和費用①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金額。

②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③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④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於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⑤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⑥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⑦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本合同約定用於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複義務的金額。

其他書麵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語言文字和法律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適用於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①合同協議書;②中標通知書;③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④專用合同條款;⑤通用合同條款;⑥技術標準和要求;⑦圖紙;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⑨其他合同文件。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圖紙的提供。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圖紙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提供給承包人。由於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和或支付合理利I聞。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比複。

圖紙的修改。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後,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後的圖紙施工。

“圖紙的錯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通知人。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合同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聯絡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麵形式。

幻上述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並辦理簽收手續。

轉讓和嚴禁賄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化石、文物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