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十一章(1 / 3)

上述每一類偏差原因還可進一步細分,如引起工作效率低下可以分為內部幹擾和外部幹擾。內部幹擾如施工組織不周,夜間加班或人員調遣頻繁;機械效率低,操作人員不熟悉新技術,違反操作規程,缺少培II經濟責任不落實,工人勞動積極性不高等。外部幹擾如圖紙出錯,設計修改頻繁;氣候條件差;場地狹窄,現場混亂,施工條件如水、電、道路等受到影響等。在上述基礎上還應分析出各原因對偏差影響的權重。

合同差異責任分析即分析這些原因由誰引起,該由誰承擔責任。這常常是索賠的理由。一般隻要原因分析有根有據,則責任分析自然清楚。責任分析必須以合同為依據,按合同規定落實雙方的責任。

合同實施趨向預測分別考慮不采取調控措施和采取調控措施以及采取不同的調控措施情況下合同的最終執行結果:①最終的工程狀況,包括總工期的延誤、總成本的超支、質量標準、所能達到的生產能力或功能要求等。

②承包商將承擔什麼樣的後果,如被罰款、被清算,甚至被起訴,對承包商資信、企業形象、經營戰略的影響等。

③最終工程經濟效益利潤水平。

合同實施情況偏差處理根據合同實施情況偏差分析的結果,承包商應采取相應的調整措施。調整措施可分為:0組織措施。如增加人員投入,重新進行計劃或調整計劃,派遣得力的管理人員。

幻技術措施。如變更技術方案,采用新的更高效率的施工方案。

經濟措施。如增力口投入、對工作人員進行經濟激勵等。

合同措施。如進行合同變更,簽訂新的附加協議、備忘錄,通過索賠解決費用超支問題等。合同措施是承包商的首選措施,該措施主要由承包商的合同管理機構來實施。承包商采取合同措施時通常應考慮以下問題:①如何保護和充分行使自己的合同權力,例如通過索賠以降低自己的損失。②如何利用合同使對方的要求降到最低,即如何充分限製對方的合同權力,找出業主的責任。如果通過合同診斷,承包商已經發現業主有惡意、不支付工程款或自己已經陷入到合同陷阱中,或已經發現合同虧損,而且估計虧損會越來越大,則要及早確定合同執行戰略。如及早解除合同,降低損失;爭取道義索賠,取得部分補償;采用以守為攻的辦法拖延工程進度,消極怠工。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投入的資金越多,工程完成得越多,承包商就越被動,損失會越大。等到工程完成交付使用,承包商的主動權就沒有了。

工程合同變更管理!概述工程變更的概念及性質工程變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合同的約定對施工的程序、工程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標準等作出的變更。工程變更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指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以前由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原合同的內容所進行的修改。通常認為工程變更是一種合同變更,但不可忽視工程變更和一般合同變更所存在的差異。一般合同變更的協商發生在履約過程中合同內容變更之時,而工程變更則較為特殊: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授予工程師進行工程變更的權力,但此時對變更工程的價款最多隻能作原則性的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直接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力發出工程變更指令,根據合同約定承包商應該先行實施該指令;此後,雙方可對變更工程的價款進行協商。這種標的變更在前、價款變更協商在後的特點容易導致合同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工程變更的起因合同內容頻繁變更是工程合同的特點之一。一項工程合同變更的次數、範圍和影響的大小與該工程招標文件特別是合同條件的完備性、技術設計的正確性以及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的科學性直接相關。合同變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原因:①業主新的變更指令,對建築的新要求。業主有新的意圖,如業主修改項目總計劃、削減預算等。

②由於設計人員、工程師、承包商事先沒能很好地理解業主的意圖或設計的錯誤,導致圖紙修改。

③工程環境的變化,頁定的工程條件不準確,要求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變更。

④由於產生新的技術和知識,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或由於業主指令及業主責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變。

⑤政府部門對工程新的要求,如國家計劃變化、環境保護要求、城市規劃變動等。

⑥由於合同實施出現問題,必須調整合同目標或修改合同條款。

工程變更的影響工程變更對合同實施影響很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①導致設計圖紙、成本計劃和支付計劃、工期計劃、施工方案、技術說明和適用的規範等定義工程目標和工程實施情況的各種文件作相應的修改和變更,相關的其他計劃如材料采購訂貨計劃、勞動力安排、機械使用計劃等也應作相應調整。所以這不僅會引起與承包合同平行的其他合同的變化,而且會引起所屬的各個分合同如供應合同、租賃合同、分包合同的變更。有些重大的變更會打亂整個施工部署。

②引起合同雙方、承包商的工程小組之間、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合同責任的變化。如工程量增加,則增加了承包商的工程責任,增加了費用開支和延長了工期。

③有些工程變更還會引起已完工程的返工、現場工程施工的停滯、施工秩序被打亂及已購材料的損失。

按照國際工程中的有關統計,工程變更是索賠的主要起因。由於工程變更對工程施工過程影響較大,會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費用的增加,容易引起雙方的爭執,所合同應分重對工程問。

“工程變更的範圍按照國際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的慣例,一般合同中都有一條專門的變更條款,對有關工程變更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依據隻:合同條件第13條規定,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工程師可通過發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除非承包商馬上通知工程師,說明他無法獲得變更所需的貨物並附上具體的證明材料,否則承包商應執行變更並受此變更的約束。變更的內容可包括:①改變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但這種改變不一定構成變更。

②改變任何工作的質量和性質。如工程師可以根據業主要求,將原定的水泥混凝土路麵改為瀝青混凝土路麵。

③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如公路工程中要修建的路基工程,工程師可以指示將原設計圖紙上原定的邊坡坡度,根據實際的地質土壤情況改建成比較平緩的邊坡坡度。

④刪減任何工作。

⑤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力口工作、工程設備、材料或服務。

⑥改動工程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若某一工段因業主的征地拆遷延誤使承包方無法開工,那麼業主對此負有責任。工程師應和業主及承包商協商,變更工程施工順序,讓承包商的施工隊伍不要停工,以免對工程進展造成不利影響。但是,工程師不可以改變承包商既定施工方法,除肖卩工程師可以提出更有效的施工方法予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