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中心谘詢與治療理論的應用與發展
一、當事人中心谘詢與治療理論的應用
(一)在教育領域中的應用——“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觀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羅傑斯把他的以當事人為中心的治療理論擴展到了教育領域,形成了“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觀。羅傑斯認為,學生的學習以學生的自發性與主動性為學習動機,以學生經驗的增長為中心,是一種經驗學習。因此,教育的目標是促進學生變化和使學生學會學習,最終將學生培養成為能夠適應變化和知道如何學習的、有獨特人格特征而又充分發揮作用的“自由人”。羅傑斯強調,在達到這一目標的過程中,教師要貫徹“非指導性”教學的理論與策略,強調教師要尊重學生、珍視學生,在感情上和思想上與學生產生共鳴;應像治療者對來訪者一樣對學生產生共情式理解,從學生的內心深處了解學生的反應,敏感地意識到學生對教育與學習的看法;要信任學生,並同時感受到被學生信任。隻有這樣,理想的教育效果才能取得。
(二)在管理領域中的應用——“以集體為中心”的領導及管理
當事人中心療法的治療者也試圖將其理論應用到集體的領導與組織管理中,在這方麵,芝加哥大學谘詢中心的治療者們進行了一些探索,比如托馬斯·喬丹等人(卡爾·R.羅傑斯等著,李孟潮、李迎潮譯:《當事人中心治療——實踐、運用和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頁。)曾用不同的程序在不同的管理機構進行了實驗,他們提出以集體為中心的領導者不但要努力為集體創造出參與的機會、交流的自由、沒有威脅的心理氛圍等條件,還要發揮某些特殊的作用,比如:傳達溫暖與共情、關注他人、傳達接受的態度以及起到聯結作用等。
(三)家庭與婚姻——溝通,溝通,再溝通
在家庭與婚姻方麵,家庭衝突、婚姻的適應、離婚、性以及性困難的解決、交流障礙以及孩子的撫育和親子關係等問題受到了羅傑斯較多的關注。在這方麵羅傑斯關注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為什麼婚姻會出現問題?另一個是,從心理治療的角度看,如何處理、解決婚姻上的問題?
在探討關於婚姻出現問題的原因時,羅傑斯認為,從心理治療者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婚姻問題的根源在於:婚姻中的人失去了真正自我。而解決之道就是:溝通,溝通,再溝通。交流和溝通才能夠理解對方並且知道自己正被對方所了解,才能撤除防偽,從而讓最親近的人進入自己的內心世界,乃至於有幸福的生活。
(四)會心團體
會心團體是成長團體中影響非常大的一種形式,它的目的是促進個人成長和發展。會心團體的成員一般三四人到十幾人不等,團體中有一兩名促成員(facilitator,也譯作“促進者”,是以當事人為中心的治療對治療者、教師和其他助人者的另一種稱呼。這一稱呼也反映出以當事人為中心治療對於治療者作用的信念)。在一種慢慢培養出的信任、關愛、自由和安全的氣氛中,團體成員聚集在一起,進行自我探索、體驗、表達、反饋等活動,最後達到掃除個人成長和發展中遇到的障礙,促進個人成長這樣一個大的目標。羅傑斯把團體當成一個有生命的個人一樣對待,信任團體和團體活動過程中本身的力量,讓團體自己發展出它的目標和方向。與個別治療一樣,以當事人為中心的團體的活動過程也沒有結構性,促成員真誠地麵對團體和團體成員,“如其所是”地接受團體和團體成員,再加上共情了解,就是應用於團體的全部“武器”。但是,以當事人為中心的團體或帶有這種色彩的團體,往往會有一般團體所不具備的效果,其中一些參加者的個人體驗更常令他人“震撼”,所以,以當事人為中心的團體的形式仍然對現在的許多成長團體產生較為深遠的影響。
二、當事人中心谘詢與治療理論的發展
(一)當事人中心谘詢與治療理論的發展過程
當事人中心谘詢與治療理論的基本體係是由羅傑斯創建的,在回顧這一理論體係的發展過程時,茲姆爾林(Zimring)和瑞斯肯(Raskin,1992)以及柏茲爾斯(Bozarth)和他的研究同伴(2002)(Gerald Corey著,石林等譯:《心理谘詢與治療的理論及實踐(第七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頁。)將其發展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羅傑斯1942年出版《谘詢和心理治療》一書為標誌,他在書中提出了一些重大的、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心理分析療法很不相同的治療理念,重視治療者創造一種接納和非指導的氣氛。他還向普遍的可接受的治療程序如意見、建議、指導、勸說、教授、診斷以及幹預等的有效性提出挑戰。這一階段羅傑斯的治療體係被稱為“非指導性治療”。
第二階段:以《以來訪者為中心療法》的出版(1951)為標誌,在這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羅傑斯的體係一直叫“來訪者中心療法”,以說明它重視的是來訪者本人,而不是非指導性的方法。這時期的特征是從重視反映來訪者所說的事實內容轉為同時重視反映隱蔽的情感,從而真正深刻、準確地進入來訪者的現象學世界。
第三階段:稱為“經驗階段”,時間上大致是從20世紀50年代晚期到70年代,研究的重點是治療的充分必要條件。1957年,羅傑斯從芝加哥大學來到威斯康星大學,任心理學和精神病學教授。由於這一轉變,羅傑斯的當事人從主要是正常人變成了主要是精神病來訪者。此時羅傑斯開始有意識地探索治療中究竟需要什麼條件才能使來訪者發生改變,並力圖使自己的理論受到嚴格的經驗檢驗。1957年,羅傑斯關於共情、真誠和無條件積極關注的“必要且充分條件”的論文後來變成了著名的“核心條件”模型,這篇論文是這個時期的一個重要的裏程碑。在20世紀60年代,羅傑斯和他的研究同伴通過對心理治療的過程與成果的廣泛研究繼續檢驗來訪者中心治療的基本假設。他對心理治療中人們是怎樣取得進步的很感興趣,並把來訪者與治療者關係的質量作為導致個體變化的催化劑來研究。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上,來訪者中心療法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羅傑斯,1961),例如應用於教育和競爭群體中。
第四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以廣泛應用於教育、工業、群體以及解決衝突和對世界和平的研究為標誌。一般來說,以來訪者為中心這一觀點向團體、組織和社會中的擴展意味著把這種方法看做是關於來訪者的方法已不再合適。除針對個別來訪者之外,“以當事人為中心”這一術語逐漸開始作為一種描述針對更大團體治療方法的方式而流行(Mearns and Thorne,1988),而“關於他(羅傑斯)的個體對個體的治療方法,他則沒有進行任何意義的進一步發展”(約翰·麥克裏奧德著,潘潔譯:《心理谘詢導論(第3版)》,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頁。)。在這一階段中,盡管當事人中心療法主要應用於個體谘詢與團體谘詢,但它還進一步應用於許多重要的領域,包括教育、家庭生活、領導和管理、組織發展、健康、跨文化、民族內部行為以及國際關係。在20世紀80年代羅傑斯直接致力於把以人為中心療法應用於政治領域,特別致力於爭取世界和平。
(二)當事人中心谘詢與治療理論的當代演進
1.當事人中心谘詢與治療理論的革新
羅傑斯提出不能把當事人中心理論作為一個固定的完整的療法,他期望他的模型能夠完善、開放與包容地發展,所以當代以當事人為中心療法是“對改變和完善不斷保持開放態度發展進程的結果”(Cain & Seeman,2002)(Gerald Corey著,石林等譯:《心理谘詢與治療的理論及實踐(第七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