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我國的計劃金融體製(4)(1 / 3)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主要通過財政和貨幣政策來進行,貨幣政策不是被動地從屬財政政策,為財政政策的貫徹實施服務,而是獨立地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如果中央銀行實行鬆動的貨幣政策,貨幣供給增加,利率下降,經濟趨於繁榮;反之則貨幣供給減少,利率上升,經濟趨於緊縮。中央銀行實行其政策意圖的手段主要是三大政策工具,即準備金製度、再貼現業務和公開市場操作。因為三大政策工具主要通過影響商業銀行擁有的基礎貨幣(這裏不討論影響信用成本的利率),再由商業銀行倍數擴張其貸款規模。因為在商業銀行的賬戶平衡中,是現金(包括基礎貨幣)的持有決定貸款的規模和存貸款的差額,所以隻要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規模不超過中央銀行的準備金製度所容許的上限,它就不會麵臨準備金不足以抵付的問題,中央銀行就不必增加基礎貨幣供給;如果商業銀行信用創造失控,發生流動性危機,它就要宣布破產倒閉,中央銀行也沒有義務追加基礎貨幣供給,盡管在實際操作中不乏中央銀行出於政治經濟的考慮而擴大貨幣供給的先例,但是一般來說,商業銀行的運作不會造成中央銀行被動地增加基礎貨幣供給,至少在三大政策工具的環節上。所以世界大多數國家的三大政策工具一般都能比較有效地將貨幣供給控製在期望的水平上,如果不討論政治因素和債務管理造成貨幣供給的內生性,以及突發性危機因素。而我國信貸計劃存貸差額決定現金發行的規則,則使我國的貨幣供給在操作上必然地具有順經濟走勢的內生性。

二、計劃金融的主要局限

計劃金融體製的主要局限在於它在適應計劃經濟運作要求的同時,扭曲了我國銀行的基本運作方式,留下了各個經濟主體對貨幣供給發生倒逼功能的空間。它既不能保證對貨幣供給的嚴格控製,又難以順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

其主要局限表現為以下五個方麵。

(一)扭曲和抑製貨幣的基本職能

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或者是便利商品交換的工具,它具有衡量商品的價值,獨立地充當交換媒介等職能。然而,在計劃金融體製中,貨幣的使用需要貸款指標和其他購買憑證,也就是說,我國的貨幣使用是有條件的,它可以買到許多商品,卻不能買到所有的商品,它不具備獨立地與一切商品交換的能力;因為計劃經濟中的價格主要為計劃所決定,其與價值內涵和市場供求沒有直接關係,我國的商品價格因此不完全是、甚至完全不是商品的價值與貨幣價值對比的結果,也不是商品供求與貨幣供求的綜合反映,我國的貨幣因而難以衡量商品的價值,其價值尺度的職能實際上被扭曲成標價的功能;貨幣作為不完全、不充分的流通媒介和價值尺度,其支付手段、儲藏手段的職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扭曲和抑製。

(二)遭遇倒逼的貨幣供給機製

所謂倒逼行為,實際上是指信貸計劃決定的貨幣供給機製不能保證金融當局有效抵禦經濟運行對貨幣的過多需求。它的表現是多方麵的。首先,信貸計劃阻礙金融當局實行自主性貨幣政策。因為,信貸計劃是為經濟運行配套服務的計劃,所以,信貸計劃具有為經濟運行提供所需貨幣的性質,以至於隻要有經濟擴張的需要,金融當局也就隻能相應地修正信貸計劃,增加貨幣供給,誠如“大躍進”和“文革”中一再發生的那樣;另一方麵由於信貸計劃編製和執行的平衡要求,不僅有關變量都要受到經濟主體活動的影響,而且人行總行很難充分有效地將行政手段運用到位。譬如,總行能夠運用行政手段防止信貸規模突破,但是它不能阻止各級銀行留下非計劃的硬缺口(如各級銀行將挪用購買糧食和發放工資的貸款和現金指標);不能保證財政撥款的如數到位;甚至麵對硬性控製的社會成本,即不追加農產品收購和發放工資的資金指標而危及社會的安定,而隻能違心地擴大信貸規模。因為,所有分支行信貸計劃是總行信貸計劃的構成部分,所以,隻要各分支行未能嚴格執行信貸計劃,都將導致總行信貸計劃的被突破,金融當局也隻能修正信貸計劃,追認各級分支行對信貸計劃的突破。

各個經濟主體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幹擾人行總行的現金發行。我國信貸計劃對於計劃經濟擴張的支撐表現為計劃經濟對於信貸計劃增加貨幣供給的外部強製,各個經濟主體都可以影響信貸規模,進而改變現金發行。也就是說,隻要信貸規模突破計劃的控製,即便銀行存款按計劃到位,現金的發行也必然隨著信貸規模的擴大而相應增長;反過來,即便信貸計劃沒有突破,隻要各級銀行未能嚴格貫徹執行現金計劃,企業的非現金交易增加,財政對銀行的撥款不能如數到位,以及居民的持幣傾向增強等都將導致銀行存款的下降和現金的上升。在這種情況下,不管總行願意與否,麵對這種公式平衡的製約,都隻能增加現金的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