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大一統”金融機構體係向多元化轉軌(3)(1 / 3)

1986年1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決策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理事會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副行長和少數專家顧問,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財政部等綜合經濟部門的一位副主任或副部長,以及各專業銀行、綜合性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等組成。理事長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理事長從理事會成員中選出,當理事會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理事長有權裁決,重大問題要請示國務院決定。《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金融方針、政策問題。審議年度國家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和外彙計劃的有關重大問題。確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置、撤並、業務分工的原則。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項。

1995年3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製。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享有對內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內部事務,對外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利,有權召集和主持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議,討論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工作的重大問題,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對中國人民銀行擁有領導和支配的權力。中國人民銀行的副行長作為行長的助手,負責某些方麵的工作或辦理專項事務,當行長外出時,代替行長主持人民銀行的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實行總分行製,即單一式的結構體係。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在北京,下屬機構與我國的行政區劃一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行,計劃單列城市設分行,專區、行署、省轄市設分(支)行,縣(縣級市)設支行。

分支行均為總行的派出機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在各自轄區內履行中央銀行的有關職責,具體領導和管理本轄區的金融事業。由於曆史的原因,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不得不按行政區劃設立,由於這種分支機構體製易受地方政府的幹預,所以需要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深化人民銀行的機構改革。1998年11月,根據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體製實行重大改革,撤銷31個省市級分行,分別設立天津、沈陽、上海、南京、濟南、武漢、廣州、成都和西安等9家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分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在不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設立金融監管辦事處,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

在不設立中國人民分行的省會城市,設立中心支行。由它們從1999年1月1日開始從事和承擔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從事和承擔的業務和職責。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中國人民銀行繼續實行大區行製,而各監管委員會則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四節)商業銀行的重新崛起

順應我國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的商業銀行開始重新崛起,它是我國經濟金融體製改革開放的直接結果,而不是自發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按照它的重新崛起方式,我國的商業銀行有從四大專業銀行轉化過來的和按照商業銀行的原則直接組建的。按照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劃分,則有全國性股份製商業銀行、區域性股份製商業銀行,以及區域性的專業銀行三大類。

一、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建設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重建和新建的全國性商業銀行主要有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和民生銀行等,他們的重建和新建完善了我國多元化的銀行體係,促進了我國銀行業的競爭,推動我國銀行體係走上現代化發展軌道。

(一)交通銀行的重建與發展

交通銀行創建於1908年,是舊中國“中中交農”四大銀行之一。建國初期,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整頓和改造,交通銀行成為監督公私合營企業財務的銀行。

1958年起其業務分別並入當時的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惟有交通銀行香港分行一直在香港地區經營金融業務。

1986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恢複交通銀行的方案,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重新組建交通銀行的通知》,決定重建交通銀行。1986年10月,交通銀行上海分行試營業,1987年4月,交通銀行總管理處由北京遷至上海,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同時正式營業。隨後,交通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逐步建立起來。

重組後的交通銀行,是第一家全國性以公有製為主體的股份製綜合性商業銀行。它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製定的基本規章製度。交通銀行的任務是:按照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籌集和融通國內外資金,經營人民幣和外幣的各項金融業務,其業務範圍不受專業分工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