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並必須從其成員單位中募集;財務公司的信貸資金管理、利率管理、現金管理、結算管理等均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財務公司不得在境內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期貨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和非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在境外從事外彙及有價證券交易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審批。我國的財務公司除作為企業集團的直屬公司,獨立行使金融職能的形式外,還有采取將其與企業集團財務中的處室合一的做法。財務公司在辦理企業集團內部存款、貸款、投資等金融業務時,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自從我國第一家財務公司於1984年在深圳經濟特區誕生,到2001年底,我國已有財務公司71家,總資產達3000多億元,其中外彙資產約占8%,資本充足率達24%,其背靠的企業集團資產淨額1.6萬億元,約占全國9000戶大型國有企業資產淨額4.9萬億元的近三分之一,擁有所屬成員企業近5000家,廣泛分布於關係國計民生的數十個基礎產業和重要領域,在國民經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四、合作金融機構的複興
合作金融機構在我國是指信用合作組織如信用合作社等。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已有信用合作組織,即農村信用合作社,它是當時金融體係的一個始終穩定存在的部分。然而,因為曾不適當地將體製蛻變成為一種“準全民”的性質,致使其發展受到很大的影響。改革開放以後,為滿足城鄉多方麵融資的需要,我國合作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有了可以被稱之為複興的顯著的發展,再度成為我國金融體係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時期合作金融機構的複興,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即農村信用社的體製改革與發展、城市信用社的誕生與發展以及合作銀行機構的試點,它們辦理的各類業務,其資金來源與運用,均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金融的基礎,它是由農村社員(包括集體經濟單位和村民個人)自願入股組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經濟實體。改革開放前,農村信用合作社曾一度走上“官辦化”道路,削弱了合作金融組織應有的特點,致使信用合作事業發展遭受挫折。改革開放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性”,即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得到恢複和加強,促進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迅速發展。它實行四級製組織結構,即信用站、信用分社、信用社、信用社縣聯社,並接受中國農業銀行的協調、領導。農村信用合作社一般按鄉設立,鄉以下的小集市,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信用合作社的派出機構(信用合作分社)或代辦機構(信用站)。一般的縣都建有信用合作社縣聯社,它是農村各個基層信用合作社自願組織起來的聯合經濟組織,其主要任務是指導、協調和管理農村信用合作工作,為基層信用合作機構服務。
1996年9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農村金融體製的決定》,開始進行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的脫鉤工作,至今已經將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的行政隸屬關係轉換成平等互利、分工協作的同業關係。進一步的改革目標是將農村信用社逐步改為由農民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它麵向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是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經濟實體,它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隨著全國各地中、小型集體經濟單位和個體私營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家銀行重點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無法在短期內增設更多的營業網點,致使許多經濟單位和個體戶都遇到在銀行開戶難、存款難、結算難和貸款難的問題。1979年,河南省駐馬店率先成立全國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3年開始,鄭州、沈陽、長春、武漢、邯鄲等城市在銀行的支持和領導下,先後試辦了一批集體性質的城市信用合作組織。1986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城市信用社管理暫行規定》,把城市信用合作組織統一定名為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在人民銀行領導下,設立於大中城市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主要是為城市集體企業和個體私營工商戶提供金融服務。此後,城市信用社在全國各大中城市迅速發展起來。城市信用社包括各城市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市聯社,市聯社主要為各城市信用社提供信息、協調服務等,也是合作性質的經濟實體,兩者不是縱向的行政領導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