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4)(1 / 3)

把三大政策工具引進信貸計劃,其結果難免是信貸計劃不再是原來的信貸計劃,三大政策工具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三大政策工具,雙方在共同的運作中都失去各自的部分特征,從而削弱了雙方作為完整係統的宏觀調控效果。其具體表現為:信貸計劃運作的基礎,“大一統”的銀行體製和行政命令發生了重要變化,因為,商業銀行製度取代了“大一統”銀行體製,準備金製度賦予專業銀行以利益導向的運作的空間,信貸計劃的控製效果不能不受到削弱。三大政策工具的運作基礎,現金、包括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領先並決定信貸規模的功能,至今未能完全建立起來,因為,在現金發行還被動地受製於信貸計劃執行情況的條件下,按照準備金製度的規定,專業銀行可以根據利益導向,將貸款規模擴張至貨幣乘數允許的限度。可實際上,因為信貸指標對資金流向的規定,專業銀行往往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發放貸款,而且,其信用創造倍數也往往未能趨近貨幣乘數,就會受到信貸指標的限製而不得不停頓下來。這也不能不是人民銀行被動供給基礎貨幣的原因,因為它要求專業銀行在一定的程度上放棄自己的利益,服從它的指令,就隻能相應承擔提供基礎貨幣的責任。按照再貼現業務的精神,中央銀行隻能變動再貼現率,以影響整個利率體係。可實際上,在信貸計劃控製貨幣供求的情況下,沒有市場利率,就不會有再貼現率對市場利率水平的影響。而且,再貼現窗口是專業銀行最後貸款的渠道,可信貸計劃體製中的專業銀行習慣於向上級行要求直接貸款,對於最後貸款渠道的需求有限,以致我國目前的再貼現規模遠未達到必要的水平。按照公開市場操作的精神,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供給和利率的結構性調整主要通過中央銀行的國債買賣來實現,可實際上,因為當時信貸計劃決定的再貸款仍占主導地位,無需公開市場充當重要角色,國債買賣就難以成為調劑貨幣供求的主要手段,更無法實現對利率結構的“扭動操作”,這裏尚不討論國債發行方法和品種結構方麵的問題。

簡言之,無論是三大政策工具,還是信貸計劃都不再是調劑貨幣供給的有效手段,因為三大政策工具還不成熟有效,所以需要信貸指標的控製。而信貸指標的控製,又在防止貨幣供給失控的同時,阻礙三大政策工具的發育成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信貸指標控製的存在成了需要信貸指標控製的理由。

六、需要深化的有關認識

1998年1月1日我國中央銀行宣布解除信貸指標管理以後,盡管沒有理由認為計劃金融的運行機製已經在我國銀行體製中銷聲匿跡,但是,兩種運行機製的並行已經逐漸轉換為以三大貨幣政策工具確定的運行機製為主上來了,這種轉換的核心是中央銀行賬戶與商業銀行賬戶的分離,以及中央銀行的債務憑證與商業銀行存款創造的不同,但是我們的理論認識則在這些方麵,以及有關基礎貨幣、派生存款等問題的認識上落後於我國的改革實際。

(一)對銀行賬戶平衡機製認識的滯後

我國信貸計劃中的貸大於存決定現金發行,現在已經演變成所有商業銀行的存大於貸和中央銀行的貸大於存。然而,我們的許多論文卻仍然停留在信貸計劃的框架中,認為商業銀行的存大於貸,是貸款沒有放足,現金回籠的表現,這種判斷勢必影響我們正確地認識改革中的貨幣供給機製。

在我國目前的體製中,商業銀行必須根據存款發放貸款,其貸款規模不能超過存款來源。這就決定了公眾的現金的提取隻是商業銀行存款的相應減少,而不影響商業銀行的貸款。如果商業銀行的現金支付不會使其準備金與存款之間的比率突破準備金製度的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動用自己的庫存現金,或者提取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此兩者都表現為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存款的減少,因為,不影響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所以造成中央銀行賬戶上的貸款大於存款。

如果商業銀行的現金支付有可能致使其準備金與存款的比率突破準備金製度的規定,商業銀行隻能向中央銀行申請貸款(這裏不討論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出售國債或外彙),隨著貸款轉成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商業銀行又可在此存款額度內提取現金,現金的提取同樣是中央銀行的貸款不變,而存款減少,其結果同樣是中央銀行賬戶的貸款大於存款。這就是說,公眾對商業銀行的現金需求最終隻能由中央銀行供給,所以它不會改變商業銀行存大於貸,卻必然導致中央銀行的貸大於存。也就是說,曆史上表現為各級銀行和人行總行共同的貸大於存為現金發行,現在演變為中央銀行一家的貸大於存,所有商業銀行都存大於貸。中央銀行的貸款支持了商業銀行的存大於貸,並且承擔了全部商業銀行的貸大於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