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為了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經營責任製,國家外彙管理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外彙調劑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和沿海主要城市都設立了外彙調劑中心,辦理地方、部門、國營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留成外彙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留成外彙和自有外彙的調劑業務。調劑外彙價格根據外彙供求情況,由買賣雙方議定,由此形成有管理的外彙調劑市場。從1979年到1989年全國各外彙調劑中心總成交額達到58億美元。外彙餘額的市場調劑,保證了各部門的用彙需要,緩解了持有外彙企業的人民幣資金緊張狀況,促進了外向型商品經濟的發展,改善了外商的投資環境。
(五)放寬對國內居民的外彙管理
在計劃經濟體製中,我國允許國內居民持有外彙,但不準在國內使用。國外彙入的彙款和個人創收的外彙隻能賣給銀行,兌換成人民幣,而不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改革開放後,我國放寬了對居民外彙收入的管理,允許其按一定的比例留成,這並未能阻止僑彙收入的下降。從1985年起,我國銀行開辦了國內居民外幣存款業務。凡從國外和港澳地區給國內居民的彙款和國內居民的手持外彙都可以存入銀行,在規定的數額和用途內支取外彙,彙往國外或攜帶出境使用。個人存放在境內或從境外收入的外彙,準許賣給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私自攜帶或郵寄出境。個人收入的外彙,如稿費、獎金、講學酬金等歸本人所有的部分,準許個人保留。派赴外國或港澳地區工作的人員和臨時出國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個人使用的部分,準許全部保留。另外,從1988年起,我國在部分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和僑鄉,開辦了個人外彙調劑業務,允許居民個人將手中的外彙,按照調劑價格賣出。從1991年12月起,允許國內居民通過外彙調劑市場買賣外彙。這在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外彙黑市的發展,也滿足了個人的零星用彙,如參加托福考試等的需要。此外,國內居民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出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等所需的外彙,可憑出國憑證或有關證明向外彙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後,向銀行購買外彙解決。至於退休費、退職費、離職補助費、撫恤金等移居出境的可準予全部彙出。由於我國放寬了對國內居民的外彙管製,居民外彙收入大幅增加,居民的外幣存款也增長很快。
(六)外彙兌換券的發行與終止
改革開放帶來了居民手持外彙的增多和外國居民用外幣購物的增加,為了防止套彙和套購物資,限製外幣在中國市場的計價流通,也為了使國家集中更多的外彙,1980年4月1日起,中國發行外彙兌換券(簡稱外彙券)。外國居民可持外彙去銀行兌換外彙券,用於日常支付和到商店購物。外彙兌換券的發行達到了部分預期目的,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外彙券的流通範圍不斷擴大,在一些地方出現了與人民幣同時流通的情況,違背了貨幣流通的排他性,也影響了人民幣的信譽。同時,人民幣與兌換券兌換外彙差價的客觀存在,誘發嚴重的外彙、乃至兌換券的炒賣。這就促使我國政府下決心於1993年1月起,停止發行兌換券。至此兌換券完成了它的曆史使命。
(七)實行人民幣的彙價改革
從1953—1979年改革以前,我國的彙率始終隻是一個單純的計算盈虧的核算工具,而不具有調節外彙供求的作用。1979年8月,國務院為發展對外貿易,獎出限入,決定對彙價製度進行改革。從1981年起,實行貿易外彙的內部結算價與國家公布的外彙牌價並行,內部結算價定為1美元等於2.80元人民幣,實際上就是同時存在兩種並行的結算價格。1985年1月1日,我國取消貿易外彙內部結算價製度,重新實行單一的人民幣彙價,同時將人民幣彙價調到1美元等於3.20元人民幣。1986年7月,將人民幣調整為1美元合3.70元人民幣。
1985年和1986年的兩次彙價調整,主要是為了適應1984年物價改革對出口換彙成本和進口成本帶來的影響,保證出口創彙任務的完成和防止國際收支不平衡。1988年下半年,我國出現了明顯的通貨膨脹,幣值的下跌導致外貿換彙成本上升,加劇了平衡進出口貿易的困難。麵對這種情況,1989年12月16日,1990年11月,人民幣彙價進行了第3次調整,由1美元等於3.70元人民幣下調為1美元合4.70元人民幣,下調幅度為21.28%。由於這一時期人民幣官方彙率和調劑外彙的存在,實際上造成了人民幣的雙重彙率,它在與物價體製改革配套,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影響了我國彙率製度在國際上的形象。
(八)建立了外債管理體製和外債統計監測係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