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從生產到出售,要經過出入場檢疫、收購檢疫、運輸檢疫和屠宰檢疫。羊場或養羊專業戶引進羊時,隻能從非疫區購入,經當地獸醫檢疫部門檢疫,並簽發檢疫合格證明書;運抵目的地後,再經本場或專業戶所在地獸醫驗證、檢疫並隔離觀察1個月以上,確認為健康者,經驅蟲、消毒,沒有注射過疫苗的還要補注疫苗,方可混群飼養。羊場采用的飼料和用具,也要從安全地區購入,以防疫病傳入。
一、疫病監測
(1)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訂疫病監測方案,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羊飼養場應積極予以配合。
(2)羊飼養場常規監測的疾病至少應包括:口蹄疫、羊痘、藍舌病、炭疽、布魯杆菌病。同時需注意監測外來病的傳入,如癢病、小反芻獸疫、梅迪/維斯納病、山羊關節炎/腦炎等。除上述疫病外,還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進行監測。
(3)根據實際情況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羊飼養場進行必要的疫病監督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要時還應反饋給羊飼養場。
二、發生疫病羊場的防疫措施
(1)及時發現,快速診斷,立即上報疫情。確診病羊,迅速隔離。如發現一類和二類傳染病(如口蹄疫、癢病、藍舌病、羊痘、炭疽等)暴發或流行,應立即采取封鎖等綜合防疫措施。
(2)對易感羊群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及時注射相關疫苗和抗血清,並加強藥物治療、飼養管理及消毒管理。提高易感羊群抗病能力。對已發病的羊隻,在嚴格隔離的條件下,及時采取合理的治療,爭取早日康複,減少經濟損失。
(3)對汙染的圈、舍、運動場及病羊接觸的物品和用具都要進行徹底的消毒或焚燒處理。對傳染病的病死羊和淘汰羊嚴格按照傳染病羊屍體的衛生消毒方法,進行焚燒後深埋。
三、疫病控製和撲滅
(1)立即封鎖現場,駐場獸醫應及時進行診斷,並盡快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
(2)確診發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時,羊飼養場應配合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羊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
(3)發生癢病時,除了對羊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外,還需追蹤調查病羊的親代和子代。
(4)發生藍舌病時,應撲殺病羊;如隻是血清學反應呈現抗體陽性,並不表現臨床症狀時,需采取清群和淨化措施。
(5)發生炭疽病時,應焚毀病羊,並對可能的汙染點徹底消毒。
(6)發生羊痘、布魯杆菌病、梅迪/維斯納病、山羊關節炎/腦炎等疫病時,應對羊群實施清群和淨化措施。
(7)全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屍體按GB16548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防疫記錄
每群羊都應有相關的生產記錄,其內容包括:羊隻來源,飼料消耗情況,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其結果,用藥及免疫接種情況,消毒情況,羊隻發運目的地等。所有記錄應妥善保存。所有記錄應在清群後保存2年以上。建立羊卡,做到一羊一卡一號,記錄羊隻的編號、出生日期、外表特征、生產性能、免疫、檢疫、病曆等原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