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是運用符號來認識和改造世界的,並且也是通過符號創造文化和文明的。卡西爾曾經提出:“人是符號的動物”。認為,“人不再生活在一個單純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個符號宇宙之中。語言、神話、藝術和宗教則是這個符號宇宙的各部分,它們是織成符號之網的不同絲線,是人類經驗的交織之網。”恩斯特·卡西爾:《人論》,甘陽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年,第33頁。人類運用符號與世界打交道,進而在大地上創造了一個表征和溝通文化的意義、情感、價值和想象的符號世界。因此,人類不隻是身處於一個物質世界之中,而且也生活在一個符號世界之中。
符號是人類創造並使用的記號,是一種表征和感知意義的媒介。那麼,單位符號究竟是由什麼構成的呢?對此,索緒爾曾從語言符號學的意義上,提出了符號“二分法”。索緒爾認為,語言是一種表達觀念的符號係統。單個語言符號是由音響形象和概念兩部分組成的。索緒爾建議,將單位語言符號的要素分為能指和所指,分別代替語言的音響形象和概念,並指出,語言符號的能指與所指之間的聯係是任意的,並以約定俗成為基礎。費爾迪南·索緒爾:《普通語言學教程》,高名凱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01~103頁。雖然,索緒爾把語言符號的所指界定為某種概念,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從單位語言符號的構成要素中提煉出的能指和所指兩個術語,卻為一般符號學的符號結構分析提供了方法論的基礎。與索緒爾的語言符號“二分法”不同,皮爾斯則是從邏輯符號學的角度,提出了符號的“三分法”。在皮爾斯看來,符號學是關於邏輯的必然性或形式的學說。符號的記號(指號或圖像)是在某個方麵或以某種身份代表某個東西。他寫道:“指號或圖像是第一者(First),它與那個被稱為它的對象(object)的第二者(second)形成了一個真實的三角關係,以致決定了那個被稱之為它的解釋者(interpretant)的第三者(third),與它的對象必須相同的三個一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它自身與同一對象相符。三個一組的關係是真實的,這就是說它的三個成員被這種關係綁在一起,不以任何方式存在於兩個一組關係的綜合體之中。”皮爾斯:《皮爾斯文選》,塗記亮、周兆平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278頁。也就是說,單位符號是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即,符號的記號(指號或圖像),是符號所指稱對象的代表或媒介;指涉對象,是符號的記號所指稱的對象;解釋項,是在符號的記號和其指涉對象之間建立某種關係的“精神解釋者”。這樣,皮爾斯在單位符號的記號與其指涉對象之間引入了符號的第三個要素——解釋項。所以,符號學界將皮爾斯的邏輯符號學稱為符號“三分法”。從符號學史上看,皮爾斯的符號“三分法”不僅為一般符號學的符號意指分析開啟了先河,而且也促發了符號生產的理論研究。半個世紀以後,意大利學者艾柯便是由此提出了符號生產理論。
結合符號學界的研究成果,我們可以對符號的一般特性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麵:
首先,記號媒介上的可感知性。符號的記號是在麵向人的身體感官的過程中呈現意義的,因而總是能夠被人的視覺、聽覺、觸覺、嗅覺等感官所感知。
其次,意指取向上的他者性。符號是一種意指性的記號,所以,符號的記號並不是意指自身,而是意指那些與記號媒介相關而不同的對象,這個他者既可以是那些存在於人們頭腦中的思想觀念和身體中的情感經驗;也可以是那些存在於自然世界或社會世界中的人、事、物。
再者,符號構成上的相關性與解釋性(或體驗性)。符號的記號與其指涉的意義,需要通過人的解釋或體驗,才能構成一種意指關係。由於符號的記號在意指取向上的他者性,符號的記號與其指涉對象之間存在著一種相關而不相等的關係。因此,隻有在人的解釋或體驗的參與下,符號的記號與其指涉對象才能確立起某種意指的關係。
最後,意義表征和溝通上的約定性。符號的記號與其指涉對象之間的意指關係,是建立於約定俗成基礎之上的。表麵上看,用什麼樣的符號的記號去意指一種客觀的事物或主觀的觀念似乎是任意的。但從本質上講,符號的記號與其指涉對象之間的關係是約定俗成,是一定的文化共同體的成員所共享的。所以,人們不僅能夠運用符號表征意義,而且可以通過符號交流知識和情感,進而在符號的記號與其指涉對象之間建立起意指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