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馬喜珍(女,20歲,公安縣某地農民)。2005年3月11日在常德宏太賓館與劉某奸宿時被公安人員查獲。據馬喜珍供稱:兩年前,她在深圳打工,成了老板(港商)的情婦,不久便患上了性病,為掙錢治病,被迫賣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認為馬喜珍構成傳播性病罪,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本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提起公訴條件,故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個月後,馬喜珍的案件再次被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被告人馬喜珍從2007年9月起開始賣淫。2008年2月15日,馬喜珍曾到公安縣人民醫院作過婦科檢查,經確診為患有梅毒。醫務人員告訴她患了性病後,她就一直在該院治療。因支付不了昂貴的藥費,馬喜珍隻身來到了常德一夜歡按摩中心作按摩女郎,並乘機接客賣淫。到被抓獲時止,共與108人/次發生過性關係,共收得人民幣13600元,有日記本、病曆本、法醫鑒定、證人證言等證據在卷,其本人也供認不諱。本案符合起訴條件,決定提起公訴。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經過不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喜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這一嚴重性病而繼續賣淫,其行為構成傳播性病罪。根據《刑法》第360條第1款的規定,判處被告人馬喜珍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萬元。
74不起訴是怎麼一回事?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是審查案件的結果之一,具有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類。法定不起訴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的,“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種是《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的,“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出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清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案例:證據不足不起訴
齊某(男,42歲,汽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接連兩次以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第三次公安機關又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故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75人民檢察院對不起訴的案件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至第146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處理不起訴案件的具體程序,其主要內容是:
(1)製作不起訴的決定書;
(2)送達不起訴的決定書;
(3)解除扣押、凍結的財物;
(4)酌情將被不起訴人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
(5)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複議、複核;
(6)必要時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複查;
(7)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將訴訟文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案例:刑事不起訴,行政可追究
熊某(男,44歲,某國有公司會計),因涉嫌貪汙被某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並逮捕。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審查起訴科認為有兩筆數字應從原認定的金額中剔除。但剔除後此案不能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標準,故報請院領導批準決定不起訴,院領導批準主訴檢察官的意見並向熊某製作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解除了扣押、凍結的財物,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書。
76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案例:檢察院不公訴,被害人可自訴
毛某(男,32歲),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因故決定不起訴,並向被害人林某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林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追究毛某的刑事責任,某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77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案例:沒犯法不應作出不起訴決定
高某(女,47歲,某單位經理)。因涉嫌詐騙,但金額較小,被A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高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十一審判組織
78審判組織如何組成?
根據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的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並可以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書記員不屬於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案例:人民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
某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公開審理朱某故意傷害(輕傷)自訴案,由審判員張某擔任審判長,與陪審員侯某、裴某組成合議庭。法庭審理進入調查階段之後,張某腹痛難忍,合議庭決定由陪審員侯某臨時擔任審判長。朱某的辯護人認為陪審員代理審判長沒有法律根據,當庭提出了異議。
79審判組織如何行使裁判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必須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的時候,應當表明自己的意見,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審閱確定無誤後簽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對下列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擬判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對於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複議一次。
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合議庭有不同意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複議。
案例: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委會裁判
向某、葉某、陳某因湖南省森林植物園“3?23”事件,不服雨花區人民法院對其以非法拘禁定罪判刑,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合議庭在認真審查第一審法院移送的案卷和二審辯護律師意見後一致認為,本案定性不當,應依法改判。因案件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80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如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後,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3)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的強製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7)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複印件是否完備;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至(6)項(附本題末)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前款第(5)項中所說的主要證據包括:
①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
②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隻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
③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案例:被告不在案,法院不收卷
被告人肖某(男,51歲,個體戶),過失引起火災,造成重傷一人,死亡兩人,財產損失近10萬元的重大損失。在案件偵查期間,因等待火災鑒定結論,故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不久,肖某潛逃。某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某省政府主要領導“從重處理”的批示,對肖某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不屬於本院管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後來檢察院又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縣法院審查後發現,被告不在案,故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