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重農務本,裕國安民(2)(1 / 3)

雍正帝還組織了寧夏墾荒。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命川陝總督年羹堯到寧夏察看河渠;三年,改寧夏左、右衛為寧夏府,下轄四縣;五年,增置新渠縣;七年(1729年),又設寶豐縣。設府添縣反映了寧夏地區農業的發展。雍正帝聽說寧夏若得水利,可墾地二萬餘頃,若每戶授田百畝,可安置幾千戶,因此特派大臣單疇書到寧與陝西總督、甘肅巡撫共同治理渠道,募民墾種。雍正七年(1729年),單疇書死在寧夏工程上,雍正帝就派右通政使史在甲前往接任,不久又派兵部侍郎通智主持其事。寧夏原有大清、漢、唐三條水渠,但年久失修,水道淤淺,雍正帝命集中力量疏浚,又命開清惠農、昌滑二渠,工程也取得了一些進展。因雍正十年(1732年)西北用兵,使用民力較多,顧不上寧夏河工,雍正帝遂撤回通智、史在甲,將有關事項交寧夏水利同知專管,即按常規進行。

在墾田方麵,雍正帝還注意到四川的開發。當時四川仍處於地廣人稀的狀態,農民生產技術落後,雍正帝命地方官勸諭開墾,招聘湖廣、江西有經驗的老農教授土著居民墾荒的方法、給予老農衣糧,等到開墾有成效了,給以老農頂戴。雍正六年(1728年),湖廣、江西、廣東、廣西四省民人數十萬進入四川,雍正帝命根據各地區外來人口的多寡,分給三四十畝、五六十畝不等的荒地,並給耕牛、種子以及口糧,妥善安置。

盡管雍正帝鼓勵百姓墾荒,然而墾荒是一個有著複雜牽涉的問題。土地國有自然是天經地義的,然而在封建製度下,地方官代天子治地方,儼然是土皇帝,土地國有在某種意義上變成了土地官有。農民報墾,要給地方官好處費,否則便難以報墾,有時墾荒甚至比買田還要貴。在這種情形下,百姓墾荒的積極性就受到了打壓,墾荒自然就受到了限製,即使是已墾荒地,農民也不願呈報而加以隱匿。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雍正帝下令,允許民人因地製宜,自墾自報,官吏不得勒索和阻撓。從前報墾,水田六年,旱田九年起科,雍正帝命水田照舊,旱田推遲為十年,並著為定例。

然而在報墾荒田數目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官為了顯示政績而謊報墾田數字,"以虛糧累民"。有的則按現有耕田加賦,以多征之稅,虛報墾田。當王士俊接任河東總督後,這個問題就更突出了。雍正帝在晚年也意識到了事情的乖張。他指出,地方上報墾荒,有的以多報少,有的以少報多,或將已墾之地重報,荒熟地畝不分,混行造報,要給予不同的處分。

為了解決新墾田地隱匿太甚、田土糾紛太多的問題,雍正帝決定采取清丈田畝的方法。清丈田畝,古已有之,但曆來難以真正實行。這是因為一旦清丈土地,必然觸及很多方麵的利益,地主豪強和平民百姓都想將新增田地隱瞞下來,以逃避賦稅,所以不惜一切千方百計進行幹擾和阻撓。

雍正帝對此早有預料,在四川清丈田畝之前,他曾說過:"清丈乃係必不可行之事,視乎其人,因乎其地,斟酌萬妥,然後舉行一二處。"他並不想進行太大規模的社會變革,使社會出現動蕩不安的局麵,因而隻是將清丈作為一種補救措施隨機應用。

雍正六年(1728年)時,雍正帝派刑科給事中高維新等去四川丈量新墾田地。但由於清丈官員借機生財,受賄放賣,被當地不願清丈的豪強抓住了把柄,借機反對。墊江、萬縣一千多人拉起旗幟,不許丈量;墊江、忠州等地楊成勳、王可久等人聚眾鬧事,意欲暴動,被地方官事前察覺,楊成勳見事敗露,懼罪自縊,同夥楊成魁等供稱此事起因於"戊申年(雍正六年)奉旨清丈民田"。九年(1731年),雍正帝命四川減少額糧較重的州縣田賦,這是針對清丈田畝過程中由於官吏的不法行為在民間引起抵觸情緒而采取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