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問題導致了我們全部的憲法爭論,我們由此分成了多數派和少數派。如果少數派不願服從,那麼多數派必須讓他們服從,否則政府將就此毀滅。不存在其他的可取之道,為了延續下去,政府要從屬一方或另一方。如果少數派寧願脫離而不願服從,他們就製造了一個榜樣,這榜樣反過來將分裂和毀滅他們,因為當他們中的多數派不願服從少數派的支配的話,那麼少數派將從中脫離出去。比如說,一個新聯盟的任何一個部分一年或兩年以後為什麼就不可以隨心所欲地再次脫離呢,就像目前聯邦中的某些州宣稱脫離聯邦一樣?那些堅持分裂意見的人現在正是這麼想的。這些組成新聯盟的各州存在純粹同一的利益嗎?會做得親密無間,能防止再一次脫離嗎?
很明顯,脫離聯邦的核心觀念是無政府主義的要旨。在憲法的檢驗和約束下執政,並且總能根據公眾的意見和情緒審慎調整的多數派,就是自由人民的真正統領。拒絕這樣的多數派執政,就會導致無政府主義或者專製統治。利益達到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把少數派執政作為一項長久的製度安排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拒絕多數派執政,剩下的就隻有某種形式的無政府主義或者專製統治了。
我沒有忘記有些人主張跟憲法有關的問題應該交由最高法院來裁決,我也不否認最高法院的裁決應該在任何案例中對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對象都具有約束力,其他類似案例中也應該受到其他政府部門的高度尊重和充分考慮。盡管這種裁決對於某個特定的案例來說顯然可能是錯誤的,並產生不良影響,這種錯誤及其不良影響都僅限於這個特定的案例。裁決有可能被推翻,從而不會成為其他案例的判例,與其他做法所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相比更易容忍一些。
與此同時,公正的公民必須承認,如果事關全體國民的關鍵政府政策交由最高法院作出不可推翻的裁決,那麼如同在私人訴訟中一樣,作出裁決的時候,人民便不再是自己的主人,實際上把權力從政府移交給了至高無上的法庭手中。這種看法無意指責法庭或者法官。
我們國家有些人認為奴隸製是正確的,並且認為應該擴大蓄奴州的範圍,而有些人認為奴隸製是錯誤的,範圍不應該擴大。這是唯一根本性的分歧。憲法中關於逃亡奴隸的條款以及禁止國際奴隸貿易的法律都貫徹實施得很好,也許就像那些在道義上並沒得到人民完全支持的法律照樣可以執行得還不錯一樣。在這兩種情形中,大多數人都可以遵守幹巴巴的法律義務,但也有少數人違反法律。我認為這一點是不可能完全修正的,而且如果把這些地區分裂出去,情況都會變得比以前更糟。國際奴隸貿易目前禁止得還不徹底,最終也會在某個州毫無限製地允許進行貿易,而逃亡的奴隸現在隻有部分可遣返,今後其他州將完全不能遣返別州的逃亡奴隸。
從地緣上來看,我們無法分離。我們不可能把州與州搬離,也不可能在州與州之間修建一堵不可逾越的高牆。夫妻可以離婚,互不相見,不相往來,但是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卻不能這樣做。無論和睦相處還是充滿敵意,不同地區間不得不麵對麵,繼續來往。那麼,分離後的來往難道可能比分離前的交往更加有益、更加令人滿意嗎?和外人簽訂協議難道比與朋友製定法律更容易嗎?假設雙方交戰,總不能一直打下去,當雙方都損失慘重,誰都得不到好處時,雙方就會停戰,這時雙方應按照何種條款繼續來往這一同樣的老問題又重新擺在你們麵前。
我們的國家及其機構,都屬於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一旦人民對現行政府感到厭煩,就可以行使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來修正政府,或者發動革命來瓦解或推翻政府。有許多仁人誌士希望修訂國家的憲法,我無法忽視這個事實。盡管我不推薦修訂憲法,但是我充分認識到人民在這件事情上擁有按照憲法本身規定的兩種形式之一的合法權利。在當前的情勢下,我會讚同而不會反對人民在合適的機會修訂憲法。
我冒昧補充一句,我覺得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方式更加可取,因為這樣可以使憲法的修訂權來自人民自己,而不僅僅讓人民選擇接受或者拒絕別人提出的修正案,這些人可能並非為此目的而特別選出來的,他們提出的修正案可能也不是人民所希望接受或者拒絕的。我知道國會已經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的提案,然而我還沒看過這個提案,實際上它規定聯邦政府不得幹涉包括相關服務人員製度在內的各州內部的製度。為了避免大家誤解我剛才說的話,我避而不談某個特定的修正案,我想說的是,如果現在這一條款可能進入憲法,那麼我並不反對把它表述得更加清晰並規定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