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殊情況下黨員的組織生活
1.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
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使他們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本色,是黨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這部分黨員的組織生活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凡就地安置仍歸原單位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應將他們編入相應的支部,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可以單獨成立離退休人員黨支部。居住地距原單位較遠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他們另編小組或支部,由黨組織指定專人負責聯係;也可以與居住地街道黨委聯係,平時在街道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定期回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關係已轉到街道或鄉鎮黨組織的,街道或鄉鎮黨組織應將他們編入相應的支部,並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
對於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不要勉強要求他們參加組織生活,黨組織可指定黨員負責與他們聯係,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易地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到其接收地區,由接收地區黨組織安排和組織他們過組織生活。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和退職幹部黨員,其組織關係一般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農村)黨組織,由街道(或農村)黨組織負責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組織離退休黨員過組織生活,要根據老同誌的特點安排活動。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不宜過多。
離休、退休黨員因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6個月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並安排他們參加組織生活。
離休、退休黨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黨組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發一份文件,使他們能及時看到或聽到文件的傳達。增發文件要專用、專人保管。安排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根據他們的身體情況,次數不宜過多,時間不要太長。
總之,組織離退休黨員過組織生活,要以既便於管理,又便於這些同誌參加為原則。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把安排和組織離退休黨員的組織生活列入重要日程,定期檢查,抓實抓好。
2.長期病休黨員的組織生活
對於因病長期休養的黨員,黨組織要從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對於他們的組織生活,應視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1)對於那些身體狀況較差,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確有困難的黨員,黨組織不要勉強他們參加組織生活,可指定專人負責與他們聯係,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精神和黨內重要活動的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2)對於那些身體條件許可,本人堅持要求參加組織生活的同誌,在安排他們參加組織生活時,次數不宜太多,時間不要太長。(3)對於休養地點距離單位較遠,休養時間較長的黨員,黨組織可開具黨員證明信,把他們介紹給所去的療養單位或有關地方的黨組織,由這些單位的黨組織酌情安排他們過組織生活。
3.患精神病黨員的組織生活
患有精神病的黨員在其患病期間應保留其黨籍。但由於這些黨員不能履行黨員的義務和行使黨員的權利,可以暫時停止其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政治活動。當其病愈後,是正式黨員的,應立即恢複組織生活;是預備黨員的,應經一定時間的考察,按預備黨員轉正的有關規定討論其轉正問題。在留黨察看期間患精神病的黨員,病愈後,經一段時間的考察,如對其所犯錯誤有了認識,並且已經改正,可以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利。
4.受處分黨員的組織生活
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等黨紀處分和作出緩期登記、暫緩登記、限期改正、延長預備期等組織處理的黨員,仍可過組織生活。黨員留黨察看、緩期登記、暫緩登記期間仍要參加組織生活,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他權利和義務仍然保留。
經支部黨員大會決定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黨員、勸其退黨的黨員或開除黨籍的黨員,一般在上級黨組織批準之前,仍可參加組織生活。如其問題性質十分嚴重,應當停止其組織生活。
黨員幹部在停職反省期間,一般應照常參加組織生活。如有的黨員幹部違法犯罪,錯誤嚴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不讓其參加組織生活。
黨員如觸犯法律被勞教,雖沒有被開除黨籍,但應停止其組織生活。黨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拘役、管製及其他更輕的刑法,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黨組織應根據其犯罪情節的輕重和一貫表現,給予開除黨籍或其他必要處分。未開除黨籍的,也應停止其組織生活,待刑罰執行期結束後開始過組織生活。
黨員因經濟問題被司法機關宣布立案偵查,但沒有被收審、逮捕,仍在單位交代問題的,如果司法機關沒有采取暫時限製其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一般不要停止其組織生活。當然,為了使被告更好地交代問題,也可以暫時停止其組織生活。
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被要求限期改正的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黨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應讓他們參加組織生活,以通過嚴格的組織生活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幫助,促使他們振奮精神,努力改正缺點和錯誤,盡快達到黨員標準。
5.預備黨員的組織生活
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在上級黨組織批準之前,不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預備黨員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但在參加組織生活時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預備黨員雖然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對所表決的問題及選舉中醞釀的候選人名單,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供正式黨員表決、選舉時參考。
6.持共產黨員證明信臨時外出工作或學習的黨員的組織生活
黨員持證明信臨時外出工作或學習期間,其所在單位黨支部討論決定重要問題時,一般應通知其參加。特別是討論的問題涉及外出黨員時,必須想辦法通知本人參加。
7.從事臨時性工作的街道居民中的黨員的組織生活
街道居民中的黨員在企事業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在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在街道黨組織過組織生活。如果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可以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其臨時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的黨組織,在那裏過黨的組織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