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附錄(2)(1 / 3)

1968年33歲。以販賣舊電器維生,暗中支援其他出版活動。義助柏楊(我看不起柏楊,但柏楊入獄,卻基於同情與人權而義助柏楊)。

1969年34歲。以販賣舊電器維生,暗中支援其他出版活動。義助彭明敏。

1970年35歲。1月,因彭明敏偷渡,全年被警總軟禁、跟蹤。9月3日,在被跟蹤中約集外國記者,接雷震出獄。

1971年36歲。軟禁、跟蹤至3月19日晚上被捕。由“保安處”處長吳彰炯少將主持刑求,在不見天日的“保安處”,住了近1年。我被捕後,《紐約時報》等刊出照片,詳細報導。

1972年37歲。2月28日自“警總保安處”移“軍法處”看守所。旋以叛亂判10年。我不寫答辯狀、不上訴,準備坐10年,但檢察官上訴,說判得太輕了。國民黨另以背信冤獄判我1年。

1973年38歲。在“軍法處”看守所。

1974年39歲。在“軍法處”看守所。

1975年40歲。在“軍法處”看守所。4月25日,個人在兩坪小房裏過生日。同案難友劉辰旦送來一個蛋糕,等我10個月後已嫁入的小蕾送來一部TheBestofLife,蕭孟能沒有任何表示。趕上因蔣中正之死而來的減刑,9月22日,又改判為8年6個月。12月22日,自“警總軍法處”看守所移土城仁愛教育實驗所,被隔離監禁。

1976年41歲。仁愛教育實驗所每周請教授一名來“洗腦”,我旁若無人,一言不發。11月19日服刑期滿,無保出獄(我說不願連累朋友保我出獄,如因沒有保人而不放人,我願繼續坐牢)。

在我未出獄前,國民黨派我的老師吳俊才與我洽商,我指陳在叛亂案外,另以杠上開花的背信冤獄整我、判我一年的不當,經吳俊才查明確是冤獄,乃通過協調,以“不執行”解決。吳俊才相對要求我任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我以叛亂案的褫奪公權6年也可就此不了了之,可證明所謂國民黨法治不過乃爾!乃同意。於是在出獄後第11天(12月1日),有了生平第一個正式職業。

1977年42歲。與Martha同居。做土木包工。堅辭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職務,主任蔡維屏不肯放人。我感覺是:“那次短暫的‘副研究員’,就好像一個人上街買菜,突然被抓去當兵,他一有機會,必然要開小差,還回去買菜一樣。”最後,“在中心我待了13個月,但是全部上班的時間不到13個小時。不但拒絕研究,也拒絕討論、拒絕聽演講會、拒絕簽到、拒絕請領書報,最後拒絕領薪水”。

1978年43歲。做土木包工。吳俊才自薩爾瓦多返台,親到我家,同意我辭職,但邀我去《中央日報》任主筆,再準備接任總主筆,我笑著說:“我不會給國民黨做打手的,謝謝老師啦!”

1979年44歲。6月複出,出版《獨自下的傳統》,並在台灣的《中國時報》寫專欄。出版《李敖文存》、《李敖文存二集》。

1980—1985

1980年45歲。出版《李敖全集》。5月6日與胡茵夢結婚。為替蕭孟能太太抱不平等,被蕭孟能控告。胡茵夢受國民黨唆使,做鬥李敖秀,我在8月28日通知胡茵夢離婚。胡茵夢一方麵招待記者宣告她對李敖的恨,一方麵離婚第二天向李敖哭著訴說她的愛;一方麵作證頭一天告訴我報上登她罵李敖的話是亂寫的、很沒有斟酌的、太過分的,一方麵作偽證時,又照舊太過分的很沒有斟酌亂說不誤。

1981年46歲。8月10日再度入獄。入獄前我寫道:“首先是輿論對我的封鎖,《中國時報》的高信疆終於受到壓力,要他在國民黨全會期中,停刊我的文字一星期。於是,在‘美麗島事件’前4天,我寫信向高信疆辭去專欄,一方麵多謝他‘這半年來對我的道義支持’,一方麵抗議某方‘直接間接扼殺異己的言論,究竟要鬧到什麼地步才同歸於盡?’”“輿論封鎖以後,接著是輿論的鬥臭,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鼓動胡茵夢表演‘大義滅親’,各路人馬為了嫉妒李敖、鬥臭李敖,居然認同了胡茵夢這種連納粹德國都慫恿不出來的離奇模式,居然不警覺胡茵夢的‘不義滅夫’行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違反公秩良序’的,甚至與他們‘複興中華文化’的目標絕不相容的,這種‘打倒李敖統一戰線’,不是太邪門了嗎?”“在輿論的一片殺伐之聲裏,國民黨《中央日報》帶頭以專論攻擊我,省政府《新生報》幹脆漫畫罵我是狗……統計各報的新聞處理,是以三十比一的比例進行的。不但使我隻有三十分之一的‘公平’,並且一律拒絕按照他們的‘出版法’、他們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給我更正。”“當《疾風》雜誌係統。鼓噪在中泰賓館之外的時候,眼看而來的,就是對異己法律上麵的鬥倒:當《疾風》雜誌係統,乃至《黃河》雜誌係統,鼓噪在‘高等法院’內外的時候,眼看而來的,同樣是對異己‘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於是,在選舉前夕,在李敖《千秋評論》雜誌執照拿到後一個多月,‘高等法院’就快馬加鞭地判我有罪。”